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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憑 藉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項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在 證 據 方 面 , 法 律 亦 規 定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乃 該 證 所 關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證 據 。
在 你 辦 理 登 記 並 申 請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你 需 證 明 有 資 格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及 規 例 辦 理 該 項 登 記 。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2 5 A 條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及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為 此 , 當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在 遞 交 這 項 申 請 時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並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程 序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只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是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凡 居 住 在 內 地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其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申 請 表 格 , 如 實 填 寫 後 向 該 公 安 機 關 遞 交 申 請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在 審 核 有 關 的 資 料 後 , 會 轉 送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核 查 。 經 審 核 有 居 留 權 的 申 請 人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簽 發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送 回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轉 交 申 請 人 。
為 保 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有 居 留 權 中 國 籍 子 女 合 法 及 有 秩 序 地 進 入 香 港 定 居 ,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和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將 會 同 時 發 放 , 具 體 做 法 是 將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附 貼 在 單 程 證 上 , 持 證 人 離 開 內 地 時 , 一 併 交 內 地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查 驗 放 行 。
居 住 在 內 地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以 上 述 方 式 遞 交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 以 其 他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受 理 。
下 載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申 請 書 : -
http://www.immd.gov.hk/pdforms/rop14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