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該講講中國簽左既不平等條約(3 .4條ok嫁啦)

2007-03-19 12:55 am
南京條約咁

3or4條得啦~~~~~~

回答 (5)

2007-03-19 1:02 am
✔ 最佳答案
目前,中國的史學界大多將自1949年以前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840年—1860年)

這一階段既是中國由君主專制社會走向半殖民社會的開端,也是列強在中國建立殖民體系的形成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南京條約》的簽定標志著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建立與初步形成。《南京條約》又與《望廈條約》、《黃埔條約》構成了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通過這三個不平等條約,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三個資本主義國家:美、英、法三國在中國取得瞭如下權利

第二階段(1860年—1919年)

這張政治漫畫中,世界強權正在分割中國這塊大餅。在《北京條約》簽訂之後,清帝國進行了一場洋務運動的變革;在1860以後的相當時期內,清政府「內外祥和」,稱之為「同治中興」。但是,好景不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帝國主義階段。1876年因馬嘉理案簽訂煙台條約.1883年,法國為侵略越南而挑起戰爭。在這場被稱為中法戰爭的戰爭中,清軍於馬尾海戰大敗後在陸地戰場上取得了決定性勝利,此時清政府卻主張乘勝求和。1885年李鴻章和法國公使巴德諾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法新約》。這場戰爭顯示了洋務運動的成績,更暴露了洋務運動的嚴重不足。

此時,日本正處於明治維新時期;他們制定了入侵中國的「大陸政策」,並通過不斷擴軍備戰一步步實施他們的計劃。在一切就緒之後,1894年,日本發動了日本稱為日清戰爭的甲午中日戰爭。由於清政府的腐朽,戰爭迅速失敗。1895年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了《馬關條約》

此後,列強在中國大肆劃分勢力範圍,強占租借地,中華民族同外國矛盾日趨激化。以「扶清滅洋」為口號的義和團運動迅速在中國北方興起(南方也有類似性質的運動,規模較小)。義和團運動在反侵略也極端排外,仇視一切外來事物;在華北四處殺害外國人與信仰基督教的中國人,燒毀教堂、鐵路等一切跟外國有關的事物。外國人紛躲入使館避難。列強以保護僑民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奧八國聯合起來,組成聯軍進入中國,在天津登陸後向北京進發。清政府則以」義和團可用」,讓義和團及清兵在北京圍攻外國使館,並向十一國宣戰。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清皇室倉皇離開;並以政府之前是被義和團脅持為名,由李鴻章出面跟列強求和。義和團則被中外聯合剿殺。同時俄國更乘機佔領中國東北。1901年,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同11國簽訂了《辛丑條約》。因為列強之間的矛盾,中國免於被瓜分。但條約對中國處以懲罰性的條款,包括容許外國在北京至天津駐兵,並對各國賠償大額軍費。李鴻章不久病死。這個條約進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統治。


《辛丑條約》簽定時的合影。條約對中國處以各樣懲罰性的條款。
第三階段(1919年—1949年)
在這一階段,在中國植根近80年的不平等條約體系開始遭到動搖:早先蘇聯宣佈廢除沙皇俄國與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國內民主意識與救亡圖存觀念日益上漲,大規模的群眾集會此起彼伏。令當時的北洋政府受到極大壓力。1919年爆發的五四運動展現出中華民族不甘於受人宰割的決心,其結果是遠在法國召開的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沒有在破壞中國權益的《凡爾賽和約》上簽字。此後不久,隨著第一次國共合作的實現,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協作進行北伐。自1927年後中國大陸上出現了持續不斷的權力收回與「改訂新約」運動,使得中國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極大滿足。


1927年國共兩黨合作北伐,收回了部分英國租界,這是中國第一次公開收回主權。圖為國民革命軍接管英國租界。這一時期掌握國家政權的政府雖不敢徹底廢除所有的不平等條約,但已經對部分國家主權展開收回行動。其主要活動為:

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國民政府下令收回發生一三慘案事端的漢口、九江的英國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國佔領的威海衛;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時在華租界。
收回關稅主權:改訂新約運動的成果之一;1933年國民政府實行新稅則,標志著中國基本實現了關稅自主。
廢除領事裁判權與最惠國待遇。
但這一系列的活動並沒有徹底讓中國擺脫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狀況,這是由於當時的中國國力依然不足以與世界強國對抗,政府害怕面對廢除不平等條約後各國可能做出的強烈反應甚至是動用武力;國民政府需要有外國的經濟、外交上的支持,不可能接受被國際孤立的形勢。因而在20世紀30年代後,不平等條約的體系反而再次加強,但各國也已經不再採用武力威脅的手段,轉而以一定的經濟利益或一些對中國而言無關大局的利益來換取特權,或者先製造輿論優勢渲染簽訂條約的利益。如何梅協定就是日本先製造「華北獨立」的事端,再通過輿論向外界詮釋華北不設防帶來的好處,最終使國民政府接受協定。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由於中國與德、意、日三國為交戰方,因此廢除了這三國在華的不平等條約。為了維持反法西斯同盟的穩定,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在同盟國中國的特權。

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臨時憲法」——《共同綱領》,其第55條公開宣佈「對於國民黨所訂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宣告自1840年以來在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徹底瓦解。
2007-03-19 8:45 pm
南京xx
北京xx
天津xx
2007-03-19 1:08 am
「不平等條約」的定義:

「不平等條約」就是指某國家(實力強大)被迫另一國家(實力弱小)所簽訂的條約,其條約的內容十分苛刻,嚴重侵受該國家的主權、土地、利益。

由於對方是因戰敗(或其他原因)而被迫(在不願意的情況下)簽訂該條約,完全沒有反抗的能力,加上條約內容苛刻,根本沒有公平可言,所以稱為「不平等條約」。
我們要首先理解一下何謂「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概念的提出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1924年9月18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從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性質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 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巴黎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與強加條約的區辨
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和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於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法學自十八、十九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薟署的一系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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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於「不平等條約」的一些解釋,當我們反觀南京及北京條約之時,就可以這樣理解︰它們都是在清朝被打敗以後,英國以一個勝利者的姿態提出的條約,而當中條約的詳細內容都是由英國提出,而事先沒有知會及與清政府相討條件,換言之,中英兩國簽訂兩條條約之時,兩國的地位根本就是不平等,條約要求全都是由英方提出,中國是被迫接受,也就是說中國是在「被迫」的情況之下與英國簽約,同意對方提出的無理要求,否則的話就會再度開戰(以武力壓迫)。

故此,<<南京條約>>及<<北京條約>>都符合了「不平等條約」的定義。
2007-03-19 1:05 am
1.南京條約

背景
1842年7月,英艦百余艘,官兵約九千人,自吳淞口溯長江西上。進攻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叉點的鎮江。意圖截斷南北交通,阻止漕運。駐守鎮江的1500名八旗兵與英軍展開激烈巷戰,死傷慘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廢墟。道光皇帝遂決定接受英國的條件議和。對岸的揚州紳商,惶恐萬狀,給了英軍五十萬元,作為不佔領的交換條件。8月4日,英國軍艦駛抵南京下關江面,於是雙方正式簽定《南京條約》。


經過
1840年6月,英國發動了侵華戰爭,史稱鴉片戰爭。1842年英軍侵犯南京,清政府被迫在靜海寺與英國政府議約,雙方共在寺內議約四次。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英國代表璞鼎查,清廷代表欽差大臣耆英在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上正式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靜海寺因此成為中國近代史起點的象徵。

隨後,法國和美國強迫清政府分別與之簽定《中法黃埔條約》和《中美望廈條約》。

真確文本現存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外交部,另一份文本則由英國政府保存。


內容
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南京條約《南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把香港島割讓(文本上用「給予」字眼)大英;
賠償英國2100萬元「商欠和戰爭賠款」;
增開廈門、福州、寧波、上海,連同原有的廣州,共計開放五處通商口岸 ;
兩國平等往來。
廢除公行制度,可自由選擇商人交易。


2.馬關條約
背景

中日雙方代表在日本下關的「春帆樓」展開和談1894年朝鮮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朝應朝鮮要求下派兵進入朝鮮,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事件平息後,日方拒絕撤兵,後來更突襲駐守於朝鮮的清軍。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戰。由於該年是甲午年,故是次戰爭又稱中日甲午戰爭。其後中國再次戰敗,故清廷最終向日本求和。


內容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中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中國割讓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1]給日本;
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二萬萬兩);
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彼此的最惠國待遇;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臺灣澎湖內中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



3.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美國、日本、俄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匈帝國、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和平協定。被認為是中國自第一次鴉片戰爭後簽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之一。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

條約內容
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辛丑條約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西巡迴鑾始末第一款,中國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國向德皇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德國大使遇害處建碑紀念。(這是八國聯軍入侵的直接原因。)
第二款,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懲罰(如兩位親王原判斬,後改為流放新疆、其他許多大臣被革職);反戰大臣、反對利用義和團的大臣加以復職或受嘉獎。
第三款,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
第四款,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污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
第五款,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
第六款,中國共付各國戰爭賠償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釐,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
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
第八款,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台一律拆毀。
第九款,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扎軍隊。
第十款,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
第十一款,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
第十二款,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
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
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
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附件十三,同上。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附件十六,同上。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附件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附件十九,中國對各國就設立外務部的照會。
第六款之賠款稱庚子賠款。1900年是庚子年。
2007-03-19 1:03 am
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戰爭的結束。中國清朝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中國歷來認為《馬關條約》是一個不平等條約。

1894年朝鮮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朝應朝鮮要求下派兵進入朝鮮,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事件平息後,日方拒絕撤兵,後來更突襲駐守於朝鮮的清軍。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戰。由於該年是甲午年,故是次戰爭又稱中日甲午戰爭。其後中國再次戰敗,故清廷最終向日本求和。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中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中國割讓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1]給日本;
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二萬萬兩);
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彼此的最惠國待遇;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臺灣澎湖內中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




中美望廈條約

《中美望廈條約》(又稱《中美五口貿易章程》;美稱《顧盛條約》)是美國與中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1844年7月3日,美國專使顧盛和清兩廣總督耆英在澳門的望廈村簽訂《望廈條約》,共34款,附有《海關稅則》。

《中美望廈條約》從內容上與此前英國和中國簽署的《南京條約》類似,但比《南京條約》要長和細膩得多,此外它還包括了一系列《南京條約》中沒有的條例。比如第17條規定美國人可以在五個條約港口購買地產來建教堂、醫院和墓地。第18條廢除了傳統上禁止外國人學中國話的命令。第21條規定美國人不受中國司法管轄。在一點上美國對中國要求讓步:第33條明文規定禁止販賣鴉片。違反這個規定的美國人受中國司法機關判處。





黃埔條約
黃埔條約 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10月24日), 清政府派耆英在廣州附近的黃埔,與法國專使拉萼尼簽訂了《黃埔條約》

內容: (1) 法國取得了中英、中美條約中規定的各項有關特權。 (2) 取消對天主教的禁令,准許他們在各通商口岸自由傳教





璦琿條約
《璦琿條約》主要內容為: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60多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劃歸俄國,璦琿對岸精奇哩江(今俄國結雅河)上游東南的一小塊地區(後稱江東六十四屯)保留中國方面的永久居住權和管轄權;烏蘇里江以東的領土劃為中俄共管;黑龍江和烏蘇里江只允許中、俄兩國船隻航行。條約生效之日,於1689年簽訂的尼布楚條約中確定的國界同時作廢。這個條約和1860年簽訂的北京條約確定了俄國在遠東的現代疆界。




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中國清政府與俄、美、英和法四國在天津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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