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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謂 版 權 法 ?
根 據 本 地 版 權 法 , 版 權 是 指 原 創 作 品 擁 有 人 可 行 使 以 下 權 利 , 包 括 : 複 製 權 、 發 行 權 、 公 演 權 、 改 編 權 及 廣 播 權 , 及 有 權 禁 止 任 何 人 於 未 獲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
版 權 原 創 作 品 , 舉 凡 文 學 、 音 樂 、 戲 劇 及 藝 術 作 品 , 以 至 聲 音 紀 錄 、 影 片 、 廣 播 或 有 線 傳 播 節 目 及 已 公 開 發 表 的 編 印 版 式 , 均 受 香 港 版 權 法 保 障 。 歸 納 而 言 , 版 權 法 例 保 護 的 作 品 ,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兩 大 類 :
第 一 類 : 有 確 定 作 者 而 必 須 由 作 者 本 人 原 創 的 作 品 , 包 括 文 學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音 樂 作 品 及 藝 術 作 品 。
第 二 類 : 由 原 創 作 品 洐 生 出 來 的 版 權 作 品 , 包 括 錄 音 製 品 、 音 像 製 品 、 電 影 作 品 、 電 台 及 電 視 廣 播 節 目 、 有 線 電 台 的 電 視 傳 播 及 印 刷 品 版 式 如 文 字 及 圖 片 的 排 版 方 式 。
一 般 情 況 下 , 若 第 一 類 作 品 是 於 作 者 在 世 時 公 開 發 行 , 其 版 權 的 保 護 期 由 作 品 開 始 發 表 , 直 至 作 者 死 後 五 十 年 。 假 若 作 品 於 作 者 在 世 時 從 未 發 行 過 , 則 版 權 無 限 期 歸 作 者 所 有 。 而 原 創 作 品 的 洐 生 作 品 , 則 由 播 放 或 發 行 起 五 十 年 內 受 版 權 保 障 , 印 刷 品 版 式 的 保 護 期 由 首 次 出 版 起 二 十 五 年 內 有 效 。 保 護 期 終 結 後 , 版 權 作 品 即 成 為 公 有 財 產 。 所 以 有 此 安 排 , 目 的 在 於 平 衡 產 權 人 的 投 資 及 社 會 對 該 等 作 品 的 訴 求 , 因 此 絕 對 合 乎 情 理 。 但 作 品 擁 有 者 若 希 望 延 長 版 權 的 保 障 期 , 以 印 刷 品 為 例 , 將 之 不 斷 改 版 亦 不 失 為 一 可 行 方 法 。
與 專 利 、 商 標 及 工 業 外 觀 設 計 等 其 他 類 別 的 知 識 產 權 不 同 , 版 權 是 一 項 自 動 賦 予 的 權 利 。 本 港 版 權 法 採 用 「 自 動 保 護 制 度 」 , 即 創 作 者 於 完 成 作 品 , 並 經 任 何 形 式 公 開 發 表 後 , 即 自 動 成 為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擁 有 者 , 毋 須 註 冊 或 辦 理 任 何 手 續 , 已 可 受 法 律 保 障 。 而 各 地 作 者 的 作 品 , 或 於 世 界 各 地 首 次 發 表 的 作 品 , 都 可 在 香 港 受 到 版 權 保 障 。
香 港 的 知 識 產 權 法 雖 為 本 地 法 , 但 由 於 不 少 國 際 版 權 公 約 如 保 護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的 《 伯 爾 尼 公 約 》 、 保 護 工 業 產 權 的 《 巴 黎 公 約 》 、 《 國 際 版 權 公 約 》 、 《 日 內 瓦 唱 片 公 約 》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 均 適 用 於 香 港
而 各 項 國 際 條 約 亦 規 定 締 約 成 員 國 須 承 認 其 他 成 員 國 國 民 的 知 識 產 權 , 故 本 地 創 作 人 的 作 品 , 除 香 港 外 , 亦 同 時 在 世 界 上 大 部 分 國 家 及 地 區 受 到 保 護 。
此 外 ,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完 成 互 聯 網 公 約 , 而 於 九 七 年 實 施 的 香 港 版 權 條 例 亦 已 包 涵 此 公 約 的 主 要 條 文 , 因 此 於 互 聯 網 上 傳 送 非 授 權 版 權 作 品 , 亦 同 樣 受 到 本 港 及 其 他 成 員 國 禁 止 。
以下資料來自: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cp1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怎樣保護版權?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來說,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申請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以及向侵權者索償。
法例不允許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但在《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後,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刑事制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可最多就每份侵權物品被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4年。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被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8年。
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除上述提及的電腦軟件產品外),如該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8個月,屬刑事罪行。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 50 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有否例外情況?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上百度down歌算係犯法嘅,
如果這樣,點解又無人被拉?it is because實在太多人下載,捉人要好大既成本(eg:法律費、time)加上百度係內地網站,捉人就要同內地o個邊傾,咁多人下載,捉得呢個,就捉5到另一個。
怎才會俾人拉?其實非法下載都有機會俾人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