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斬無明,斷執著,起智慧,證真如。』是什麼?

2007-03-18 5:40 pm
究竟『斬無明,斷執著,起智慧,證真如。』是什麼?

回答 (2)

2007-03-21 9:08 am
斬無明

這妄心、癡心之流轉好像流水一般,永無止歇,時而萬馬奔騰如激流,時而潺潺潛行如湖水,喜怒哀樂起伏不定如脫韁野馬無法掌握,我們應鼓起勇氣、下定決心、大喝一聲以截斷心念之流,讓野馬歸巢,萬念俱寂,頓時晴空萬里,陽光乍現,輝煌燦爛,妙不可言。輪迴之因在於身、口、意之不停造業所種下的種子,要斷輪迴只有斷其因才有可能,因此我們應時時保持警惕,謹言慎行,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才有機會跳脫這條生死鎖鏈。眾生乃因一念無明導致流浪生死、暫無休息之宿命中,可謂誤入歧途,愈行愈遠,終致淪落到有家歸不得的困境。所以我們應舉起智慧利刃斬斷這無明之根,拔除這盤根錯節的無明煩惱,讓智慧的火花照亮無明的暗夜。解脫之正道要有實際積極之行動才能抵達,非空言能及。這些實際行動包括六度,即佈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及般若;八正道,即正念、正見、正語、正業、正命、正思惟、正精進、正禪定等。前面之三句皆在斷生死輪迴之因,僅消極地在求自我之解脫,好比駕獨木舟駛離這苦惱的此岸(小乘),然唯有積極增添薪火,全速前進才有辦法抵達解脫的彼岸。那就要效法菩薩悲心度眾的大願,不只自己搭上解脫之船,也希望能駕駛更大的船,讓更多要離苦得樂的眾生一齊搭載到解脫的彼岸,共享極樂(大乘)

斷執著

其實眾生因為執著而痛苦,所以一旦眾生不再執著了也就不再痛苦了,所以事實上,這是一個解除痛苦的好方法。因此我們也可以看到決大部分的佛法修行者都以消除自己內心的執著性為畢生修行的準則。若為解脫三界輪迴之苦,末學其實不能說這是錯誤的。

佛法中所謂『內心執著』的對象所指為何?有人會說:那有很多,包括了外在的金錢、財產、眷屬、名譽、權力等,內在的色身、觀念看法、習氣(如:貪瞋慢)等。不可否認地,對這些內外事物的執著性的確會帶給我們許許多多的痛苦。因此,一個修行的人若是為了解脫於痛苦,實實在在必須在面對這些內外境界時,以無常觀、無我觀如理作意來消除自己的執著性。藉著執著性的消除,而降低自己的痛苦。

但是,佛陀在講述解脫道的阿含經裡,卻經常不這樣說。佛陀的教法是釜底抽薪,直搗黃龍的。佛陀的教法是直接攻入敵人的都城要地,也就是直接從痛苦的根源著手。佛陀常說五受蘊是無常的,是無我的、是空無自性的、是苦的。若能放下對五蘊的執著,就可以解脫三界之苦。而放下對五蘊的執著的過程中又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四果),亦可粗略的分為兩個階段:斷我見、斷我執。其中,斷我見是斷我執的基礎,因為若不先斷除五蘊是常、是我、是淨、是樂的錯誤見解(斷我見),就不可能在歷緣對境時以無常觀、無我觀來面對、處理一切境界(斷我執)。因此,一切解脫道的修行必須以斷我見為基礎。

要斷我見,就要以觀察五蘊的無常性為開始。『五蘊是無常』的這句話是佛法修行者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但是能真正深入細微觀察五蘊是無常的人卻不見得很多。因為只要是修行者深入細微觀察五蘊的虛妄性、無常性,就能了解並認同佛陀所說的五蘊無常。一旦親見五蘊的虛妄無常而在內心認同了五蘊無常、五蘊非我、五蘊空相無自性、執著五蘊必得痛苦,這個修行者便在解脫道上得法眼淨,也就是在解脫道上成就見道的功德。

一個修行者在斷除內心的執著時,若所斷執著的對象是內外在的事相,而非是直接面對一般眾生所深度執著的五蘊的話,那或許可以成就世間善法或色、無色界定法,但是對於解脫三界輪迴之苦卻是永遠無法辦到。因此,在佛世尊降生此世界示現成佛度眾之前,雖然也有許許多多的修行者了解『執著』是痛苦的根源,但卻無法真正地解脫。他們不能解脫的原因就是不能以五蘊為觀行的對象,進而放下對五蘊的執著。他們只能放下對世間欲望的執著、甚至放下色界定境的執著進而進入無色界定境,但是就是因為他們完全無法放下對五蘊的執著,尤其是就五蘊中受想行識四蘊的執著,所以在遇到佛陀的正法之前無論怎麼修行也無法真正證得解脫。

起智慧

修行的實踐,是面對內心的貪、瞋、痴、我慢,用「戒」來自律日常的行為,為自己所作所說承擔上責任,避免做出一些傷害別人,傷害自己的事;用「定」來安住自己的心,免被習氣環境所轉,自然有「智慧」觀察到情緒妄念的生滅,只是幻象並非真實,心就不會成為習氣、情緒、妄念的奴隸。

證真如

皆我本性,是離一切相。即一切法,是不捨眾生,故以權智入俗,上供諸佛,下化眾生;離一切相,是深達實相,以實智證真。又即一切法,是道種智權能;離一切相,是般若實智功勳。今言:唯即與離,二無所著;是雙照空有,而超越空有,屬一切種智。以一切種智,照於中道第一義理,即一切法時,而能離一切相;離一切相時,而能即一切法。離即離非,是即是非,名真如相回向,亦即是回事向理。
2007-03-18 6:42 pm
是成聖的過程!


收錄日期: 2021-04-11 17: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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