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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領 駕 駛 執 照 , 可 於 執 照 屆 滿 日 前 4 個 月 內 , 或 執 照 屆 滿 日 起 計 3 年 內 , 使 用 「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通 知 書 及 申 請 表 格 」 , 或 「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表 格 」 (TD557) ,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向 運 輸 署 辦 理 續 領 申 請 。
(i) 郵 寄 至 九 龍 觀 塘 郵 政 信 箱 69511 號 ; 或
(ii) 投 入 各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之 投 遞 箱 或 全 港 18 區 指 定 郵 政 局 內 特 設 之 投 遞 箱 (毋 須 貼 上 郵 票) ; 或
(iii) 親 身 或 委 託 別 人 往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柜 , 建 議 透 過 網 上(
http://www.gov.hk/tdabs) 或 致 電 3763 8080 預 約 辦 理 續 領 申 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