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睇有兩個客觀量度標準
1 此案是否依簡易治罪條例審訊
2 此案應否依簡易治罪條例審訊
第一個答案有事實說明,此案確實是依簡易罪行條例審訊,凡是依簡易治罪條例審訊都應該視為輕微罪行,否則又何必要把審訊程序簡化?
第二個答案便不容易說明,因為我相信案情認定係法官/審判官的工作,而如果審判官認為事態嚴重,忚自會要求當時的律政司署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審理。如果審判官認定案情無錯,那麼事件只屬一次過,而且不涉及向兒童/智障/無力反抗者下手,但與濫用上司權力無關,也不是持續犯罪,那麼此案依簡易治罪條例審訊便合理。
因為你要求回答者只考慮法律角度,因此在應用我先前回答的原則,我沒考慮最後一段的「女性壓力」觀點,只從簡易罪行條例的角度出發。
另外,在考慮罪犯自新條例 (第297章)時,犯人沒有判監,只被判罰八千元,過去沒有犯法,而三年後也沒有再犯法,在一般情形下我們都不應該視他為有犯罪紀錄,以協助他得以自新。
我想以上說法應該很充滿法律角度。
2007-03-18 00:56:50 補充:
因為問者只是問及該案是嚴重還是輕微,不考慮犯罪的是誰與在何職位,所以才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說明什麼輕微罪行該得到自新機會。然而,若考慮倪貢明牧師的身分,效果則可被爭議的。我們讓有關人士自新,他可以不公開他的犯罪紀綠,我們不應因為他的犯罪紀綠而歧視他,但是依社會重要職能而言(如大律師,會計師),有關歧視仍然是合理的。至於院長一職是否等同大律師一樣的重要,不是本問題的核心了,也不是法律角度可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