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 由28/7/1997-31/8/2003的僱傭合約因為僱主已發了遣散費給你, 所以整件事已經完結, 故此離職信係要之前發一封給你, 證明你於28/7/1997-31/8/2003在呢間前公司任職. 之後你再簽約新公司, 封信應該由1/9/2003-15/3/2007. 係兩間公司, 兩封信. 封信只需要說明你離開係因為公司裁減人手而遣散.
原則上, 你新合約未連續受僱滿24個月係無得賠既. 但勞資審裁處亦曾經有 Case, 情況同你一樣而係成功向僱主追討遣散費的. 理由: 1. 僱主親口同你講因為縮減人手及不會補充你的職位. 2. 你雖然係每兩年簽一次約, 但中間無斷過受僱期, 在勞工法黎講, 係連續受僱. 即係你既受僱期係由1/9/2003-15/3/2007, 連續受僱超過24個月. 當然你自己去同個僱主講, 個僱主實會同你講話無既, 因為你未連續受僱滿24個月嘛, 呢個時候你一定要搵工會同勞工處幫你, 你有無參加咩工會? 無都唔緊要, 上網或去工人俱樂部查下你現在工作行業的工會電話, 搵佢地幫你出頭, 再去勞工處, 工會會教你點做架啦.
你最好等攞埋封信先搵工會或去勞工處. 追討遣散費有3個月期限(即係你離職起計).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2/3) *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3.5年, 由1/9/2003-28/2/2007)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日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1/9/2006-15/3/2007, 得6個月)
註:*以$22,500的三分之二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要留意一樣野:
僱主替你供的強積金或公積金的銀碼會同你的遣散費對銷. 例: 假設你計算的遣散費係
$10000, 但僱主之前曾經替你供過強積金或公積金 $5000, 即係話你而家只攞得番 $5000, 因為僱主之前已經俾左你.
所以你決定追討遣散費前, 你應該計下你有幾多錢追得番, 之後先決定告唔告個僱主.
希望幫到你啦.
2007-03-18 09:16:02 補充:
回應 temptammie: 你所講的 "三個僱傭合約無間斷過", 係要睇番間公司有無改過名或公司的股東成員有無更改過. 若果兩者都有更改的話, 而係商業登記處係取消舊公司的商業登記, 及重新登記一間新公司, 而唔係純粹更改資料既話, 咁前後兩間公司係唔可以加埋一齊黎追遺散費. 若只係改公司名為逃避支付遣散費或減少僱員所獲得的福利, 係可以告上勞資審裁處打官司, 但我相信若情況係咁, 當時間前公司亦唔會出遣散費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