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最多可連任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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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 特首係五年一屆, 可以連一次, 即是最多可以做十年特首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收錄日期: 2021-04-12 18: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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