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回答了一個金額是我可接受的予我的朋友", 是否只是一個回答問題,並不是提了offer?
2) "我的朋友亦向他的朋友告知我想賣手機及可接受之金額",是否需要作為Agency才可這樣做?
謝謝
更新1:
十分感謝! 2)在法律上是否一定要使用Agency這個名辭才可以作此事?若不用Agency此字,是我朋友的朋友offer我是否不合法?
更新2: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我的朋友亦向他的朋友告知我想賣手機及可接受之金額" 這算是一個offer還是information? 若已是offer,那麼我朋友的朋友回覆我想購買那刻就已是acceptance,我是否已經要賣給我朋友的朋友?
更新3:
實在太感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