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可以報警的,因為他已犯下這條例:
章:228標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20條文標題: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a) 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
(c) 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由1935年第36號第2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28條修訂)
〔比照 1935 c. 15 s. 10(2)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