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 - 共同假期年o既問題

我係而家公司2006年9月1日入職全職侍應
咁我每年年假有都有7日o既
但係我決定係2007年3月11日辭職(最後工作日為3月10日)
咁我年假照計係米應該有 :

122/365*7 = 2.34 = 2.5 (我問過人事部用0.25作進位準則)
69/365*7 = 1.32 = 1.5

咁我總共應有年假為 2.5+1.5 = 4天

但係今日人事部話我知因為共同假期年o既關係,我今年未做夠三個月(由2007年1月1日開始計),因此我今年應該享有o既1.5日年假是唔會發放的....

由於我係1月放o左3日年假,所以我今次離職拿不到年假錢之餘重要俾人扣半日錢......冇陰公....

我想請問人事部o既做法是否正確? (15分!!!!)

回答 (2)

2007-03-15 8:38 pm
✔ 最佳答案
照你列出黎既資料黎睇, 人事部既說法係正確...

因為根據勞工法例, 發放年假既方式有兩種...
一) 比例方式, 呢個計法係以員工既入職日期同離職日期的相差除365日乘年假日數
二) 共同假期年, 如員工係新一年共同假期年開始未做滿三個月而離職, 係冇年假架 =.=

另外, 如公司用共同假期年的方法, 咁員工手冊裡面要清楚寫明比員工知道公司係用呢個方法, 或在公司當眼的位置, 貼上通告

以你個case 黎講你1 月有 2.5 日年假, 而你又放多左 0.5日, 以公司既年假發放方式, 佢係會扣你半日年假, 同埋冇年假補番錢比你架...
你應該係離職之前上黎問一問嘛, 或者做多十幾日, 咁咪有 LOR.... 下次要睇清楚公司手則, 咁會有著數....

我明白你既情況好唔開心, 不過冇辦法....希望幫到你啦
2007-03-15 8:37 pm
跟據香港法例57章的僱傭條例第四章入面係咁樣講~~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1.1.2005 -31.12.2005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1.9.2005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天(進位至3 天)
(* 122是由1.9.2005 至31.12.2005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06 年內放這3天年假,或將之與2006 年可享有的7天年假合併(共10天),在2007 年內享用。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享用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因為你在新的一年未做滿三個月,係不會得到年假的,所以你公司的計法是對的,現在唯一的出入就是你公司計122/365*7=2.5,但勞工處的計法係=3天,我諗你都可以同公司講下囉,如果講到就唔使扣錢,但如果想公司補番錢比你就應該無咩可能了......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42: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15000051KK0102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