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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港運動會(港運會)將於2007年4月至5月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體育場地舉行。
參賽單位
以全港十八區區議會作為參賽單位。
參賽資格
參賽者必須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凡於2004至2007年期間獲選代表香港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運動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城市運動會、世界錦標賽或亞洲錦標賽的田徑、乒乓球、羽毛球和籃球四個項目的運動員,一律不得參加。
每名運動員只可代表一個分區參賽,並須由所代表的區議會提名,以該區議會的名義參加港運會。
參賽者必須在所代表的分區居住(須提供住址證明)。
「本區居住人士」是指在有關分區的區域範圍居住的人士,而該分區的區域範圍是根據區議會選舉選區分界圖而界定的。如欲查閱有關分區的區域範圍,請瀏覽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
http://www.eac.gov.hk/ch/distco/2007dc_map.htm。
「住址證明」是指顯示參賽者姓名的有效證明文件的正本,例如:
在最近三個月內由公用/商業機構和銀行發出的單據(例如:差餉通知書、電費單、水費單、銀行月結單或電話繳費單等)﹔
學生手冊(如未能提供學生手冊,可以上述第(i)項印有家長姓名的文件加上出生證明文件為證)﹔
由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住址宣誓聲明﹔或
銀行按揭供款單、租約或住戶證。
如有需要,大會可要求參賽者所屬的分區提供參賽者的「住址證明」文件,以證明參賽者在所屬分區居住。
參賽者必須符合上述參賽資格,如發現有參賽者資格不符或重複代表多於一個分區,大會有權取消該名參賽者的參賽資格。如已作賽,則有關參賽者和其所屬的參賽隊伍的比賽成績亦會作廢。
田徑比賽參加者必須年滿16歲;籃球比賽參加者必須年滿12歲;乒乓球和羽毛球比賽參加者則年齡不限。
比賽體育項目和獎項
第一屆全港運動會的比賽體育項目有四個,分別為田徑、乒乓球、羽毛球和籃球,並會頒發以下獎項。
各個比賽項目均設冠、亞、季軍三個獎項。
田徑、乒乓球、羽毛球和籃球比賽均設總冠、亞、季軍獎項,計算方法如下:
各個比賽項目的首8名優勝者可按次序獲得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和5分;即第一名得13分,第二名得11分,如此類推。累積最高分的三個分區,可獲該體育項目比賽的總冠、亞、季軍獎項。
另設「第一屆全港運動會總冠軍」獎項,將頒予在田徑、乒乓球、羽毛球和籃球四項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分區。
報名辦法
十八區區議會將與地區體育會和康文署各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商議,決定選拔運動員參賽的方法,以甄選符合參賽資格而成績亦最優秀的運動員/隊伍代表其所屬地區參賽。
各分區負責人須根據上文的參賽資格核實各參賽者的資格,並於2007年3月1日或之前把填妥的報名表格交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大型活動組(地址:新界沙田排頭街1至3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部2樓;傳真號碼:2634 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