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比前公司告既問題

2007-03-14 2:24 pm
大約半年前,我係無告知過原因既情況下突然離職,合約上有注明離職要一個月通知,個公司我做左2年半,而我都知道公司已經告上勞工處,咁我想知後果會點??會唔會影響我下一份工,勞工處個面會對我做d咩,麻煩各位幫我解答...

回答 (2)

2007-03-17 8:36 am
✔ 最佳答案
你同前僱主的合約應該有寫明左雙方欲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你突然離去唔比代通知金, 前僱主當然會向你追討, 通常勞資審裁處介入, 然後建議你補回代通知金, 但勞資審裁處並非法定機構, 你可以選擇唔賠而鬧上法庭, 不過照你字面咁講, 過失在你, 除非你能證明你不給予通知期而離職既原因係僱傭條例所允許的3個例外: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
3.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 而經註冊醫生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參考: 僱傭條例
2007-03-14 10:22 pm
最壞既後果就係要賠返一個月工資比佢。

我相信不會對你的新工作會有任何影響,至於你點同勞工處講我就唔知啦,因為只有你自己才清楚為什麼會突然離職。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06: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14000051KK0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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