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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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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tomime P. Zibes and the painter M.Bastante [1]
行為藝術是指:在特定時間和地點,由個人或群體行為構成的一門藝術。行為藝術必須包含以下4項基本元素,除此之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時間,地點,行為藝術者的身體,以及與觀眾的交流。該藝術不同於繪畫、雕塑等僅由單個事物構成的藝術。
雖說理論上行為藝術可以包含一些相對而言更為主流的活動,比如:雜耍、噴火、體操等雜技,以及戲劇、舞蹈、音樂等,但這些一般歸為表演藝術。行為藝術通常僅指視覺藝術範疇中前衛派(avant-grade)或觀念藝術(conceptual art)的一種。
現在意義上的行為藝術,最初是在20世紀60年代根據藝術家維托·阿肯錫(Vito Acconci)、赫爾曼·尼特西(Hermann Nitsch)、約瑟夫·畢斯(Joseph Beuys)和艾倫·卡普洛(Allan Kaprow)等人的作品來定義的。上述藝術家創造了「事件」這一概念。西方文化理論家一般認為,行為藝術活動可追溯到20世紀初,比如達達主義——主要藝術家包括特裡斯坦·查拉(Tristan Tzara)和理察·胡森貝克(Richard Huelsenbeck)——一般被認為是非傳統詩歌藝術的主要起源。然而,早在文藝復興時期,已有藝術家進行公眾表演,這可以說是現代行為藝術的先驅。行為藝術並非僅在歐洲發源,在亞洲、拉丁美洲、第三世界、以及土著部落中都可找到行為藝術家。
在其作品《行為藝術:從未來派到現代派》(Performance Art: From Futurism to the Present)中,行為藝術學者羅斯李·哥德堡(RoseLee Goldberg)如是說——
「行為藝術一直是一種直接對大眾進行呼籲的方式,通過使觀眾震驚,從而重新審視他們原有的藝術觀及其與文化之間的聯繫。相反地,民眾對媒體的興趣,尤其在20世紀80年代,起源於民眾對進入藝術世界的顯著慾望,這種『進入』包括觀賞其典禮、其獨特的社團,以及藝術家們設計出的種種驚異(且通常非正統)的表演。行為藝術作品既可以單人也可以群體完成,可含由表演者自創或協作完成的燈光、音效及視覺效果,表演地點可以是美術館、畫廊、或其他『替代場所』——劇院、咖啡館、酒吧、街角等等。與戲劇不同的是,在行為藝術表演中,表演者就是藝術家本人,偶爾會有一類似演員的角色,表演內容也罕有傳統結構或敘述方式。表演既可以是一系列密集的手勢,也可以是大尺度的視覺戲劇;既可以是自發的即興表演,也可以是經過數月排練的演出;持續時間可從幾分鐘到數小時不等,場次不限,有否劇本皆可。」
行為藝術包含以下流派:身體藝術(Body Art)、激浪藝術(Fluxus)、動作詩(Action Poetry)、以及互動媒體(Intermedia)等。有些藝術家——比如「維也納行動藝術者」(Viennese Actionists)和「新達達主義者」(neo-Dadaists)——更傾向於使用諸如「活體藝術」(Live Art)、「動作藝術」(Action Art)、「介入品」(Intervention)或「演習」(Manoeuvre)等術語來描述他們的活動。
[編輯] 外部連結
行為藝術作品(TOM 美術同盟)
行為藝術(搜狐分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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