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38. 保 證 人 如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權 或 可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a) 其 配 偶 ;
(b) 其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以 及
(c) 其 年 齡 在 6 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40.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保 證 人 能 夠 把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為 他 / 她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查 詢
53.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 請 致 電 (852) 2824 6111 、 以 圖 文 傳 真 方 式 (852) 2877 7711 或 經 互 聯 網
http://www.immd.gov.hk/ 與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聯 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