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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400第5條
任何時間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5)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由1994年第2號第9條修訂)
(1988年制定)
即使在日間,任何人士在住宅內進上述消遣或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例如裝修工程,所發出噪音令他人感到煩擾,均屬違法,最高也可被罰款$10000。
你可考慮控告他們!
2007-03-14 13:37:08 補充:
你嘗試你居住附近的區議員辦事處,有否免費徵詢法律意見,看可否錄音或其他提供?我曾經打過電話向警局報案投訴過噪音,但在晚上,亦是一陣一陣,在電話投訴時,亦請警察收聽從電話傳來的噪音;再提供正確地址。也不是不理。就算真的很難成功檢控,警察也會上門作口頭警告,報多幾次,令到警察亦覺得他麻煩,唔多唔都會收檢!除非是不正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