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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羅 洞 , 又 名 沙 螺 洞 , 位 於 大 埔 新 市 鎮 東 北 面 。 整 個 山 谷位 於 主 水 平 基 準 一 百 六 十 米 以 上 , 東 北 面 及 東 面 為 黃 嶺 及 屏 風 山, 西 面 為 九 龍 坑 山 , 這 三 面 皆 被 列 入 八 仙 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南 面 則 是 大 埔 鳳 園 。
沙 羅 洞 被 譽 為 香 港 最 具 生 態 價 值 的 地 方 , 區 內 擁 有 多 條 河 道 、 荒 廢 農 田 、 池 塘 淺 灘 、 沼 澤 及 林 地 , 入 面 有 多 種 稀 有 動 植 物 包 括 兩 棲 動 物 、 鬥 魚 、 青 蛙 、 淺 水 魚 類 以 及 蜻 蜓 。 區 內 蜻 蜓 品 種 超 過 六 十 八 種 , 其 中 有 兩 種 更 是 非 常 特 別 的 品 種 。 沙 羅 洞 山 谷 內 有 多 條 客 家 村 落 , 包 括 張 屋 、 李 屋 及 老 圍 。 其 中 部 份 村 落 的 村 屋 因 為 具 有 保 存 價 值 , 已 被 列 為 二 級 歷 史 建 築 物 。
早 前 因 司 法 覆 核 , 令 沙 羅 洞 聲 名 大 噪 。 早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 一 間 名 為 沙 羅 洞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已 向 村 民 收 購 農 地 。 至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 該 公 司 宣 佈 在 沙 羅 洞 興 建 低 密 度 住 宅 、 新 界 小 型 屋 宇 ( 丁 屋 ) 以 及 高 爾 夫 球 場 。 發 展 計 劃 除 了 佔 用 由 村 民 收 購 回 來 的 農 地 外 , 更 佔 用 了 四 十 三 公 頃 八 仙 嶺 郊 野 公 園 土 地 。 其 後 郊 野 公 園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發 展 能 改 善 沙 羅 洞 的 郊 遊 設 施 及 行 車 通 道 , 批 准 了 該 項 發 展 。
環 保 團 體 認 為 沙 羅 洞 具 有 很 高 的 生 態 價 值 , 加 上 地 處 集 水 區 及 郊 野 公 園 , 因 而 反 對 該 項 發 展 。 其 後 地 球 之 友 更 因 為 郊 野 公 園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而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最 高 法 院 最 後 裁 定 郊 野 公 園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違 法 , 整 項 發 展 因 而 停 止 。 其 後 發 展 計 劃 雖 然 刪 除 佔 用 郊 野 公 園 部 份 , 並 多 次 縮 細 低 密 度 住 宅 及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面 積 , 但 亦 不 得 到 政 府 批 准 。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公 布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草 圖 , 對 該 區 訂 下 規 劃 管 制 。
事 件 並 沒 完 結 ,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有 效 期 只 有 三 年 後 , 限 期 屆 滿 前 城 規 會 申 請 延 期 一 年 , 卻 令 沙 羅 洞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向 高 等 法 院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以 求 推 翻 有 效 期 延 長 一 年 的 決 定 , 到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 最 高 法 院 駁 回 該 覆 核 。 到 二 零 零 一 年 , 城 規 會 最 終 公 布 了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這 個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意 向 為 保 育 , 區 內 大 部 份 地 方 均 劃 為 綠 化 地 帶 、 自 然 保 育 區 以 及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 只 有 現 在 村 落 的 兩 公 頃 被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 規 劃 意 向 訂 為 保 育 , 引 起 村 民 及 沙 羅 洞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強 烈 反 對 , 村 民 質 疑 將 沙 羅 洞 列 為 保 育 地 區 , 使 村 民 不 能 在 區 內 大 量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或 作 任 何 大 型 發 展 。
政 府 在 「 新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 將 沙 羅 洞 納 入 為 優 先 加 強 保 育 的 地 點 , 希 望 以 公 眾 私 人 合 作 方 式 保 育 及 發 展 沙 羅 洞 。 根 據 最 新 建 議 , 沙 羅 洞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緣 色 力 量 合 作 , 在 沙 羅 洞 興 建 骨 灰 龕 及 將 荒 廢 學 校 改 建 為 一 所 生 態 教 育 中 心 , 發 展 商 並 會 投 資 進 行 保 育 工 作 。
遊 人 如 欲 進 入 沙 羅 洞 , 可 以 沿 大 埔 工 業 邨 鳳 園 側 的 沙 羅 洞 路 前 往 。 而 鳳 園 村 內 亦 建 有 石 屎 樓 梯 上 行 至 沙 羅 洞 路 , 在 沙 羅 洞 路 步 行 往 沙 羅 洞 途 中 可 以 遠 眺 大 埔 新 市 鎮 及 鳳 園 一 帶 。 沿 沙 羅 洞 路 步 行 約 四 十 五 分 鐘 就 會 到 達 車 路 盡 頭 的 大 炮 亭 。 大 炮 亭 側 有 小 徑 前 往 張 屋 及 李 屋 。 而 除 了 沙 羅 洞 路 外 , 遊 人 亦 可 以 沿 九 龍 坑 山 山 頂 發 射 站 的 小 徑 、 鶴 藪 水 塘 林 徑 或 由 平 山 寨 前 往 。
沙 羅 洞 的 年 份 發 展
1979 原 居 民 將 土 地 賣 給 沙 羅 洞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82 發 展 商 向 政 府 提 交 發 展 計 劃
1986 發 展 計 劃 提 交 予 郊 野 公 園 管 理 局
1990 郊 野 公 園 管 理 局 批 准 發 展
1992 地 球 之 友 對 發 展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高 等 法 院 裁 定 郊 野 公 園 管 理 局 批 准 為 不 合 法
1993 發 展 商 向 政 府 提 交 環 境 評 估 報 告
1995 原 居 民 威 脅 復 耕 及 破 壞 生 境
發 展 商 提 交 位 於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以 外 的 新 計 劃
1996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否 決 環 境 評 估 報 告
1997 首 份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編 號 DPA/NE-SLT/1 公 開 展 示
1999 城 規 會 申 請 將 首 份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期 限 延 長
2000 發 展 商 對 城 規 會 申 請 期 限 延 長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2001 高 等 法 院 裁 定 城 規 會 申 請 期 限 延 長 為 合 法
首 份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 號 S/NE-SLT/1 公 開 展 示
2002 首 份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 號 獲 核 准
2004 被 納 入 新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優 先 加 強 保 育 的 地 點
2005 發 展 商 提 出 興 建 骨 灰 龕 的 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