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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局網頁表示: [節錄]
http://www.ird.gov.hk/chi/tax/sdu.htm#03
由 2007 年 2 月 28 日 上 午 11 時 起 , 在 香 港 買 賣 不 動 產 須 課 繳 印 花 稅 , 收 費 按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計 算 如 下 :-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
不 超 逾 $2,000,000
印花稅 = $100
由於物業印花稅是打在有關轉讓香港物業的書面協議上, 而你的買賣協議是在2007 年 2 月 28 日前簽訂, 即使你的文件在2007 年 2 月 28 日後送到印花稅處, 都不可享受新的物業印花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