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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犯 版 權 是 指 : 未 經 版 權 所 有 人 同 意 , 行 使 其 擁 有 的 權 利 及 從 事 與 行 使 該 權 利 相 關 之 商 貿 活 動 。 概 括 而 論 , 侵 犯 版 權 的 情 況 , 可 分 為 直 接 及 間 接 兩 種 。
直 接 侵 權 : 指 抄 襲 ; 複 製 , 如 將 版 權 作 品 的 表 達 語 言 複 製 為 另 一 種 語 言 , 或 作 任 何 改 編 , 包 括 將 傳 統 媒 體 複 製 為 非 形 體 媒 體 , 於 互 聯 網 上 載 或 下 載 ; 出 版 抄 襲 品 , 如 出 版 由 二 維 版 權 作 品 複 製 而 成 的 三 維 作 品 。
間 接 侵 權 : 指 將 抄 襲 品 入 口 、 販 賣 、 出 租 或 作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 以 至 提 供 方 法 、 器 具 或 地 方 作 侵 犯 版 權 的 行 為 。
以 直 接 侵 權 的 情 況 而 論 , 所 謂 抄 襲 , 並 不 一 定 是 跟 原 作 完 全 相 同 的 , 只 要 某 項 作 品 的 實 質 部 分 被 採 用 , 便 算 侵 犯 版 權 。 這 是 關 乎 質 而 非 量 的 問 題 。 也 就 是 說 , 即 使 原 作 只 有 一 句 被 抄 襲 , 抄 襲 者 已 算 侵 犯 了 別 人 的 版 權 了 。
至 於 間 接 侵 權 , 其 成 立 條 件 則 是 : 侵 權 者 明 知 所 處 理 的 物 件 是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 而 為 交 易 的 目 的 (包 括 出 租 、 出 口 及 進 口 )存 有 該 等 物 件 。 所 謂 「 明 知 故 犯 」 , 是 以 客 觀 標 準 衡 量 的 , 即 只 要 侵 權 者 知 道 一 些 對 一 般 人 而 言 足 以 表 明 該 商 品 是 抄 襲 品 的 事 情 , 便 算 在 知 情 情 況 下 侵 犯 版 權 了 。
正 常 情 況 下 , 只 要 徵 求 作 者 同 意 , 便 可 合 法 複 製 其 作 品 。 但 必 須 釐 清 的 是 , 若 作 品 是 於 下 列 特 殊 情 況 誕 生 的 , 則 其 版 權 便 很 可 能 不 屬 於 原 創 人 , 要 行 使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 便 須 直 接 洽 詢 版 權 的 真 正 擁 有 者 。
1. 僱 員 作 品
若 作 品 是 一 名 僱 員 受 僱 期 間 為 工 作 而 創 作 的 , 除 非 僱 主 與 僱 員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歸 僱 主 所 有 。 假 如 作 品 日 後 被 利 用 的 方 式 是 僱 主 和 僱 員 於 製 作 該 作 品 時 未 能 預 料 到 的 , 則 僱 員 可 以 於 該 作 品 被 利 用 時 , 獲 僱 主 給 予 一 些 酬 勞 。
2. 委 託 作 品
若 作 品 是 作 者 受 他 人 委 託 而 創 作 的 , 而 雙 方 事 前 又 沒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 清 楚 列 明 該 作 品 完 成 後 版 權 誰 屬 及 其 有 效 期 之 長 短 , 則 作 品 的 版 權 屬 於 作 者 , 但 委 託 一 方 則 擁 有 雙 方 在 委 託 製 作 作 品 時 能 合 理 預 料 利 用 此 作 品 的 目 的 的 專 用 特 許 。
3. 版 權 轉 讓 或 出 售
為 了 在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間 取 得 平 衡 , 於 若 干 條 件 規 限 下 , 法 例 容 許 公 眾 人 士 合 理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 例 如 有 限 度 複 印 學 術 論 文 等 作 私 人 學 習 或 研 究 用 途 , 在 評 論 中 引 用 他 人 的 作 品 , 在 時 事 報 導 中 引 用 報 刊 報 導 , 教 育 機 構 、 圖 書 館 、 檔 案 室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上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等 , 均 屬 合 法 侵 權 行 為 , 與 版 權 條 例 並 無 牴 觸 。
事 實 上 , 版 權 條 例 內 有 關 「 允 許 行 為 」 的 規 定 , 超 逾 五 十 條 , 當 中 列 明 各 種 版 權 雖 在 , 但 使 用 時 仍 不 會 侵 權 的 情 況 。 至 於 哪 一 類 作 品 當 納 入 何 種 情 況 處 理 , 條 例 則 無 清 晰 界 定 。 簡 而 言 之 , 「 允 許 行 為 」 通 常 包 括 私 人 及 家 居 用 途 。 而 廣 為 一 般 人 認 同 的 守 則 , 是 使 用 時 不 侵 害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如 何 保 護 版 權 ?
版 權 一 般 為 原 創 人 所 有 , 然 為 免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引 起 爭 拗 , 原 創 人 可 事 前 與 合 作 一 的 方 , 如 委 託 人 訂 立 書 面 協 議 。 協 議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 合 作 一 方 可 使 用 原 創 人 作 品 的 範 圍 , 使 用 後 應 付 款 額 , 允 許 使 用 期 限 及 是 否 容 許 作 商 業 用 途 等 。 雙 方 訂 立 的 內 容 不 妨 具 體 周 密 一 點 , 以 期 將 日 後 發 生 版 權 爭 拗 的 機 會 減 至 最 低 。
雖 然 法 例 並 無 要 求 任 何 版 權 擁 有 人 需 在 作 品 上 附 加 聲 明 以 保 障 權 益 , 但 於 作 品 顯 眼 處 加 上 版 權 通 知 , 可 提 醒 有 可 能 侵 權 的 人 士 , 如 欲 行 使 作 品 的 版 權 , 必 先 取 得 擁 有 者 的 同 意 。
最 常 用 的 版 權 通 知 排 列 方 法 為 :
© (版 權 擁 有 人 姓 名 )(作 品 完 成 年 份 )
【 版 權 所 有 , 翻 印 必 究 】
倘 若 證 實 作 品 的 版 權 遭 侵 犯 ,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循 刑 事 或 民 事 兩 方 面 , 提 出 控 告 。
民 事 起 訴 :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向 侵 權 者 追 討 賠 償 , 包 括 賠 償 版 權 人 的 損 失 、 追 討 侵 權 者 所 得 之 利 潤 或 抄 襲 品 的 總 售 價 為 賠 償 。 但 以 民 事 方 式 起 訴 對 方 時 , 版 權 人 首 先 必 須 證 明 自 己 擁 有 版 權 , 然 礙 於 舉 證 困 難 , 原 訴 人 往 往 不 易 證 明 版 權 的 擁 有 權 。 是 故 建 議 製 作 者 保 存 所 有 製 作 工 序 的 紀 錄 , 包 括 草 圖 、 起 草 書 、 模 型 等 , 以 為 擁 有 版 權 之 證 據 。
刑 事 起 訴 : 一 般 為 較 嚴 重 及 大 批 的 商 業 侵 權 罪 行 , 如 藏 有 侵 犯 版 權 物 品 作 販 賣 或 商 業 用 途 、 進 口 或 出 口 翻 版 物 品 等 。 此 方 面 的 責 任 由 海 關 負 責 執 行 。 法 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藏 有 侵 犯 版 權 物 品 作 販 賣 或 商 業 用 途 , 均 可 處 罰 款 或 監 禁 ,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四 年 及 每 件 侵 權 物 品 罰 款 港 幣 $50,000元 。 任 何 人 如 製 造 和 售 賣 用 作 侵 犯 版 權 的 設 備 ,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長 達 八 年 及 罰 款 港 幣 $500,000。
版 權 人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禁 制 令 , 即 時 禁 制 侵 犯 人 一 切 侵 犯 行 為 或 飭 令 侵 犯 人 交 出 所 有 侵 權 物 品 予 法 院 或 版 權 人 。
版 權 持 有 人 或 版 權 受 讓 人 於 繳 付 一 筆 保 證 金 後 ,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扣 押 令 , 授 權 海 關 扣 押 懷 疑 侵 權 的 進 口 貨 品 , 以 便 讓 版 權 人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民 事 或 刑 事 行 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