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給王安石寫一封信,教他如何化解危機

2007-03-10 11:39 pm
請問如果你要給王安石寫一封關於王安石變法失敗,要你教他如何化解危機的信.

你會怎樣和有什麼方法教他呢??

請多多發表.文章二百字至三百字左右.

回答 (3)

2007-03-12 12:25 am
✔ 最佳答案
歷新政失敗以後,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並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
在向前發展,統治集團感到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後,很快又高
漲起來,終於掀起一次更大的變法活動。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臨川(今江西撫州)人。其父王益做過幾
任州縣長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時期隨父親到過許多地方,對宋朝的社會問題有一些感性
認識。慶歷四年(1044年)進士第四名及第,其後在揚州、鄞縣(今浙江寧波)、舒州
(今安徽潛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經歷,不僅使王安石深刻地認識到
宋朝社會普遍性的貧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認識到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併。由此王
安石進一步認識到宋封建統治所面臨的危機是:內則不能無以社稷為憂,外則不能無懼
於夷狄。因此,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長達萬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分析
了宋朝內憂外患交織,財政日益困窮,風俗日益敗壞的形勢,提出了變更天下弊法及培
養大批適應變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漢、唐兩代王朝的覆亡為前車
之鑒,果斷實行變法。他還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
的理財思想。這封言事書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稱讚,卻沒有從最高統治集團中得到
任何反應。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
人徵詢富國強兵和制勝遼與西夏之策,他們規勸神宗,在20年內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
神宗從此不再倚靠這班元老重臣。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召「負天下大名三十餘年」
的王安石入京,用為參知政事,要倚靠他來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當時王安石已成為眾望所歸的人物,士大夫們大都以為只要王安石登台執政,太平可立
致,生民鹹被其澤。為了推動變法,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
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後條例司廢,變法事宜由戶部司農寺主持),並與呂
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擬新法,各路設提舉常平官,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國歷
史上影響深遠的王安石變法,便大張旗鼓地開展起來。從熙寧二年到熙寧九年(1076年)
的8年內,圍繞富國強兵這一目標,陸續實行了均輸、青苗、農田水利、募役、市易、
免行、方田均稅、將兵、保甲、保馬等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幾
個方面。
一、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宋初以來,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軍隊的消費,在東南六路設置發運
使,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
發運司只照章辦事,各路豐年物多價賤時不敢多辦,歉年物少價貴時卻又必須辦足。
物貨運到京城後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價拋售,朝廷所需卻又要另去搜括。這些做法給富
商大賈操縱物價,控制市場,囤積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
湖六路均輸法規定:總管東南六路賦入的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六路每年
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品種、數額以及庫存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
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這項新法意在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既保證朝廷所需物資的供給,又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和人民的負擔。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主要內容是在京城設市易務(後
改為市易司),以100萬貫作本,負責平價收購商人滯售的貨物,賒貨給商販販賣,也
向商販發放貸款。商販賒貨物及借款,需以財產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
市易法最初實行於京師,後來又推行到其他較重要的商業城市。
免行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開封各行商舖原來承擔供應官
府所需物品的任務,經常被迫用高價收購貨物供官,所以「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
己」。免行法規定:各行商舖依據贏利的多寡向市易務(司)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
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此後,宮廷買賣物品,都通過雜賣場、雜買務,並設置市司負責
估定物價。
二、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
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行青苗法。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當地
百姓缺少糧、錢時,讓他們自己估計當年谷、麥產量,先向官府借錢,谷熟後還官稱
「青苗錢」。王安石、呂惠卿等據此經驗,制定青苗法。它規定把以往為備荒而設的常
平倉、廣惠倉的錢谷作為本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
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加息2C10,隨夏秋兩稅納官。實行青苗法
的目的,在於使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免受兼併勢力的高利貸盤剝,並使官府獲得一大筆
「青苗息錢」的收入。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正月,司農寺擬定的募役法先在開封府界試行,同
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規定: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衙前等州、縣差役的辦法,
改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
上三等戶分八等交納役錢,隨夏秋兩稅交納,稱免役錢。原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
寺觀,要按同等戶的半數交納錢,稱助役錢。州縣官府依當地吏役事務簡繁,自定數額,
供當地費用;定額之外另加2C10繳納,稱免役寬剩錢。由各地存留,以備荒年不徵收役
錢時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來輪充職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
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和《式》頒行。此法分
「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
「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
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佈的。
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農田水利利害條約》。條約獎
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築圩埠,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如
果工程浩大,受利農戶財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按借青苗錢的辦法分兩次
或三次納官,同時對修水利有成績的官吏,按功績大小給予陞官獎勵。凡能提出有益於
水利建設的人,不論社會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獎。此法是王安石主張「治水土」
以發展農業,增加社會財富的重要措施。
三、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
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
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陸續分設100多將,每將置正副將各1人,選派
有武藝又有戰鬥經驗的軍官擔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凡實行將兵法的地方,
州縣不得干預軍政。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素質。
保甲法。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其主要內容是鄉村住戶,不
論主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
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以住戶中最有財力和才能的人擔任保長、大保長和都保長,
同保人戶互相監察。農閒時集中訓練武藝,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
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和鎮壓農民的反抗,以及節省軍費。
除以上幾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變法派還實行了改革科舉制、整頓學校等措施。王
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15
年。在這15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為
變法派自己改變了初衷,有的是因執行新法出現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預期效
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階級的下層和自耕農民從事
生產的條件獲得一些保證。貧苦農民從新法中得到好處則很有限。雖然如此,王安石的
變法總歸多少緩和了當時的階級矛盾,穩定了北宋的統治。封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
當時朝廷內外的倉庫所積存的錢粟「無不充衍」。
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因此,在
每一項新法的推行過程當中,遂無例外地都遭受到他們的阻撓和反對。到宋神宗逝世之
後,哲宗繼位,向太后垂簾聽政,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派掌握了政權,此前的新法便在
元祐初期全被廢罷。
參考資料:
http://www.ebaomonthly.com/window/history/ch100/100_56.htm
2007-03-12 8:09 am
咁快選呀,我仲諗住今日鬥俾你.
2007-03-12 4:29 am
離題


收錄日期: 2021-04-29 18:47: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10000051KK0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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