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每年聖誕電影檔期,都是熱門電影出爐的時間。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適時放話,會針對聖誕檔期,以某套電影為對象進行試點計畫,檢控「點對點」(P2P)下載電影的侵權行為。此消息傳出後,迅即在網路掀起熱烈討論,而P2P是否合法、對版權持有人的影響有多大,就再次成為熱門的話題。筆者無意就 P2P是否合法或合乎道德作出討論,但會就P2P起訴上的技術難題才一淺析,並就P2P氾濫下,版權持有者該如何走出困局作一評析。
P2P起訴困難,其故安在?
法律有分「民事」和「刑事」。現階段,包括美國在內,P2P的侵權訴訟都建基於民事訴訟上,以現時的刑法而言,P2P是否刑事罪行仍未有一個共識。
法律定義上的困難
首先是法律定義上的困難。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若果「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
以「個人使用」為目的,而非為任何營利目的來使用P2P下載檔案,其行為是否犯法,相信是大部份P2P用者最為關注的問題。而根據上述條文和 P2P技術的概念,使用P2P時下載者會同時上載檔案的部份至其他使用者,故很大可能已構成了條例中所指的「分發複製品」。因此要真正定罪的話,除了要證明「個人使用者」有分發複製品之外,亦必須符合「達到損害擁有人權利的程度」才能入罪。
只是,如果我將書本影印借閱給人,也算是「分發」,但要借看一頁、十頁,還是一百頁才算是達到損害利益的程度?因此,最關鍵的問題是:怎樣才算是「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只是,這程度是怎樣定?去到哪一個程度才叫做「損害權利」?──根本無從稽考,條例中亦沒有進一步為這程度作出詮釋。BT程式的一個特點是,每名「個人使用者」會在下載的同時,分發檔案的「部份」予其他個人使用者,但他並不知道分發檔案的哪一個部分予其他使用者。再者,用戶本身所分發的部分並非完整的檔案,故分發出去的部份根本不能播放或使用。在此情況下,「個別使用者」的分發行為很不可能被視為「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偵緝技術上的困難
「法例」,正是由「法律條文」和「案例」所組成。既然條文沒界定,依循案例來處理亦辦得通。只是,本港現時亦沒有就BT一類P2P程式而出現任何案件,而基於“BT”技術,全球亦一樣沒案例可依循,故香港普通法下可說並未有任何案例可遁。沒有先例,就由我們先行製造──這是香港政府的邏輯。只是,就算香港要製造先例,在實行上也有技術困難。
就算法庭接納「只上傳檔案的部份」也算是到了「損害版權人權利」的程度,但真要將BT下載者繩之於法也非常困難。假設有1000人先後參與了使用BT程式分享同一檔案(如一套電影),而其中一名「個人使用者」是從這1000人中的50人分發的「部份檔案」碎片所組成的,那麼控方要成功檢控的話,就必須檢控這50名「分發者」。注意,是「分發者」,不是「下載者」,因現時的條例只針對分發行為,未包括下載行為。而要檢控這50名分發者,其技術困難比檢控單一的下載者困難得多。
首先海關必須循網絡服務供應商(ISP)的資料,掌握這50人的資料(如地址),然後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拘捕這50人並扣留50部電腦為證物,再從中將這些「部份檔案」找尋出來作物證,並證明這些「部份檔案」傳輸到了該名下載者的電腦中構成「完整」的檔案。其中耗費的人力、物力非常龐大,耗時亦久,雖然理論上完全可行,但若果勉強抽調大量人手去檢控一宗個案,未必符合效益,亦會影響執法機關的其他工作。而這也只是以分發行為完全在香港進行為前提,但一個檔案的分享往往是由數以千計的人士從世界各地同時進行,中間涉及的技術問題,如跨國取證、拘捕,就更為複雜了。
成本過鉅,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