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否由中國人發明?
賭博並非由中國人發明;其實古代各個文明都有自己的賭博方式,非單一民族所能創的。這是因為當人類的功利意識開始萌動的時候,賭博也就應運而生。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國往往就是賭博較早出現的國家。
歷史上最早能考究的賭博用具是距骨。考古學家在史前期考
古發掘中就發現了大約4萬年前人們在“碰運氣”遊戲中使用
的距骨。距骨有4個面,兩面呈圓形 ,大概代表不同價值。
這種距骨遊戲在古希臘、古羅馬 、阿拉伯和印第安人中間都
很流行 。在遊戲中也使用其他物器,例如“投棒”。
大約在西元前3000年,伊拉克和印度就出現了擲骰子的賭博遊戲,是6面的古骰子,可見骰子也已有很源遠的歷史。而希羅多德在他的巨著《歷史》中記錄到,在公元前1500年,埃及人為了忘卻飢餓,經常聚集在一起擲骰子,游戲發展到後來,到了公園前1200年,有了立方體的骰子,6個面上刻上數字,和現代的賭博工具已經沒有了區別。大約在西元前1400年,許多地方已經有了沿用至今的數位設置,相對兩面數位之和總是7。
距骨、投棒、骰子不僅被使用在賭博中,也用於來解決爭端、分配財產等。
考古學家在東西方亦都曾發掘出不少各式各樣的賭具。例如,在出土的古埃及墳墓的壁上,繪有以羊的後足跟製成的稱為astragal之賭具的賭戲。這種骨頭有四個面,並不對稱,每次投擲會落在四個面之一。在中古世紀(五世紀末至十五世紀中葉)時,astragal仍在使用。
西元前100-44年,最早的彩票--抽彩的形式由凱撒(古羅馬的將軍,政治家和歷史學家)確立。
http://www.sport.org .cn/wenhua/shiliao/2 004-08-21/288397.htm l
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在這方面也不甘人後。可說中國是古代賭博的其中一個發祥地。中國古代最早的博戲——“六博”,相傳就出於夏朝末期烏曹之手。由此算來,賭博遊戲在中國也有3500餘年的歷史了。
中國的賭博起源:
六博是一種在先秦時代就已非常盛行的古老遊戲活動。六博又稱「六簙」或「陸博」,是一種帶有一定賭博性的棋類遊戲。六博所用的棋子雙方各為六枚,六黑六紅,又有骰子六枚,故稱為六博是。六博是的起源極早,《說文》雲:「(六博是)局戲也,六箸十二棋也。古者烏曹作簙。」烏曹是夏桀的臣子,這說明六博這種遊戲早在夏朝時就被創制出來了。
到了商周時期,六博已經成為一種君王貴族們經常玩的遊戲。《史記·殷本紀》中,記載過一則有關商朝帝王武乙與天神玩六博的故事:「帝武乙無道,為偶人,謂之天神。與之博,令人為行。天神不勝,乃謬辱之。」《穆天子傳》中,也有一則關於周穆王與井公玩六博的資料:「(穆王)北入邴,與井公博,三日而決。」這些記載都說明早在商周時期,六博遊戲便已在宮廷和上層社會中開始流行了。
商代的博戲,在上流社會存在,有史料記載:“帝武乙無道,為偶人謂之天神,與之博,令人與行,天神不勝,乃僇辱之。”(司馬遷《史記·殷本紀》)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城市商品經濟的繁榮,賭博活動已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和各個地區流行開來。在上流社會,從國君侯王到一般豪富,都嗜好博戲。如宋國君王閔公(緡公)就因與人博戲,發生爭執而死於局盤之下(《史記·宋微子世家》)。大樑一富豪不但自己嗜好賭博,而且開設博局招賭。一般百姓,也有賭博嗜好。許多國家的都城賭風很盛:“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史記·滑稽列傳》)這一時期的博戲種類已趨多樣化,在出土文物中發現了當時(約西元前600年左右)的立方體骰子。鬥雞、走犬(跑狗)、六博、弈棋、投壺……競相而出,不一而足。
這可見賭博早在先秦時期已較為普遍。到秦漢時期,賭博的種類逐漸增多。如果說,先秦博戲除了賭錢外還蘊涵有某種娛樂成份的話,那麼時至漢代,博戲則已蛻變成“戲而取人財”的賭博活動了。而到了唐宋時期,賭博現象幾乎滲入社會各個階層。明朝中晚期,賭博活動熾盛。這一時期在賭博形式方面主要有“馬吊”(即後來的麻將)、葉子戲等賭博遊戲。(“馬吊”大約興起于明萬曆年間的吳中,時稱為“吳吊”,天啟後流行全國。當時有人認為“馬吊”實為亡國之戲)。
如此嚴重的賭博之風,引起了社會各界乃至統治者的重視。有識之士紛紛譴責這種不良社會行為,《孟子·離婁》所列舉“世俗所謂不孝者”的五條表現中,其一便是“博弈好飲酒”。一些國家還明令禁賭。齊國“秋三月,以庚辛之日,發五政,一曰禁博塞”(《管子·四時篇》)。魏文相李悝在其編纂制訂的《法經》中辟有專門的禁賭條文:“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窬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晉書·刑法制》)由此可見,李悝是將博戲列入罪名予以禁止和處罰的。對於賭博行為的處罰,《法經》有明確的規定:“博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答;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曰嬉禁。”(轉見董說《七國考》)。《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第一次將禁賭列入法律條文,開啟後世法律禁賭之先河。
資料來源: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1122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