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講的是土地法例中的逆權佔有的概念,即是一個人佔用了一塊土地達二十年,就可以視作擁有該土地,可以變成地主了。這種土地法,是因為土地是資源而不是物件,所以就不能用產權的概念來看。土地既是資源,有人佔用及利用土地作經濟用途,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若使用了達二十年,亦即是投資發展了逐土地有二十年,就有擁有的理由。而不論原業主是政府或私人,若放棄使用土地達二十年,就被視為放棄土地擁有權,就應該讓其他人來使用土地及開陂土地,才不會讓土地荒置,而對社會無益。而在歐美各國,逆權佔有概念不止應用在土地,連物業都可以,而香港就只有土地,因為樓宇視作物品,產權要經過正式轉換才被承認,不能用佔有的方式,而逆權佔有的年期則定在二十期。申請成為地主的方式就要問律師,因為要登報聲明等,都幾多問題要解決。
所以樓主若真是佔用了政府土地,理論上可以逆權佔有。不過我就要問,你是租地的,那麼租的地,是否私人地段連政府地段向一個或多個業主租用的,若是就不同了。因為你是向人租的,而不是自己佔用政府的地段,而那租給你的人,可能是向政府租地的,所以只要那人一直有向政府交地租,又有向你收租的話.就不構成佔用的情況。佔用的是,如果是私人土地,原業主一直沒有理會你佔用他的土,又無向你收租,才成立的。而政府地也是政府沒有將你驅逐,又沒有向你收租,才構成佔用,那地段一日有人給政府交地租,一日都不構成佔用。
而據我所知,香港各地的土地在97年前,地政署都進行過土地權使用的核實工作,以免有人佔用,到97年主權移交之後,就成為爭坳點,所以理論上應沒有私人可以佔用政府土地的事情發生,所以你的情況,應該有人向政府承租了,再租給你,只要租給你的人有向你收租,就不構成逆權佔有!而如果你現時想佔用,都好困難,因為政府有人監察,而且要等二十年後,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才成立,到時唔知有無命做地主啦!
2007-03-09 14:41:49 補充:
若果你是向政府直接租地,早就已經交緊地租啦!那用再申請?所以你一定是向人租上租,那有人租地給你,申請逆權佔有,也是租地給你的那人啦,輪都未輪到你喎!而差餉是計土地上的物業的,所以不是地主,租用土地上物業都要交差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