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說某明星,,很快便會死亡,,這有否違法??

2007-03-09 3:45 am
若某人說某明星,,很快便會死亡,,這有否違法??

回答 (2)

2007-03-09 5:54 am
✔ 最佳答案
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內容見下)是可以的!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言論自由有別於散播歧視
言論自由一向是我們所追求的價值,但問題是我們如何定義言論自由。當我們行使及捍衛自己的權利及自由時,不能侵犯別人的權利。如:我們有活動的自由,但不能善闖民居;我們有宗教自由,但不能強行使他人認同自己的宗教。
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亦為言論自由下了註腳。在公約的第19及第20條訂明行使言論自由應尊重他人的權利、禁止鼓吹戰爭及煽動仇恨等。
《日德蘭郵報》所刊登的一系列漫畫,將回教先知穆罕默德頭繪成恐怖份子,戴炸彈頭巾,以及他手持利刃等,不單是對伊斯蘭宗教的不尊重,更是散播宗教的歧視。因此,這種表達手法違反了公約所定的限制,不能稱作言論自由。

散播歧視有別於不容異己
漫畫只是表達的一種途徑,言論、文件、錄像等,亦是其他表演的途徑。以政治漫畫為例,每天我們在報章上都會看見政治漫畫,而這些漫畫往往以嘲諷政治人物為題材。然而,那些漫畫多以評論事件為主,而不是人身攻擊,如:重點放在當事人的失言而不是在於那人的種族。當然,不同觀點總會有人不悅,我們不能籠統地說受到傷害而阻止他人表達不同的觀點,這是變相的排斥異己。因此,問題是在於表達觀點時是否有履行公約所訂明的條件,尊重他人的權利。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絕不會容忍任何會損害言論自由和法治精神的非法行徑,包括恐嚇、威脅、刑事毀壞或以暴力手段強迫他人就範。李少光局長剛才已向各位議員詳細解釋,保安局及警方就今次事件所採取的各種行動。


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86章)),政府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就與公眾有關的重大事宜進行調查。委員會可傳召任何人出席,並宣誓作證。委員會也可以要求該名人士出示或提交任何有助調查的物品或文件。
2007-03-09 9:39 pm
我覺得是的,等同咀咒一樣惡毒!!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12:4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08000051KK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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