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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C 條 - 就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拆卸或改動發出的通知 - 31/12/2004
(1)凡任何建築物已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或任何建築工程已
在或正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進行,建築事務監督可在不損害他在第24及24B條下
的權力下發出書面通知—
(a)指出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位置,以及受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影響的土
地或處所的位置;
(b)描述他認為已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建成的建築物或已在或正
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進行的建築工程,並述明該等條文;
(c)述明他根據本條例就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而具有的權力;及
(d)指明一個日期,述明在以下情況下該通知將會在該日期後按照第(4)
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i)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沒有在該日期前拆卸;或
(ii)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沒有在該日期前以致使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符合
該等條文的方式或以其他使違反該等條文的情況得以終止的方式改動。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送達有關建築
物所座落的或已經或正在進行有關建築工程所在的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
(3)凡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a)與該建築物所座落的或已經或正在進行該建築工程所在的土地或處所以
外的土地或處所(在本條中稱為“其他土地或處所”)相連;及
(b)由該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佔用或使用,
則第(2)款不適用,而在此情況下,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送達該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
有人。
(4)如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沒有在通知指明的日期前拆卸或以
第(1)(d)(ii)款所述的方式改動,而—
(a)該通知已按照第(2)款送達任何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建築事務監督
須安排將該通知在土地註冊處針對該土地或處所而註冊;或
(b)該通知已按照第(3)款送達其他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建築事務監督
須安排將該通知在土地註冊處針對該其他土地或處所而註冊。
(5)根據本條發出的通知須當作影響土地或處所的文書,並可在土地註冊處
註冊。
(6)凡屬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的標的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已拆卸或以
第(1)(d)(ii)款所述的方式改動,建築事務監督可向土地註冊處遞交針對該通知的適
當的滿意文書。
(由2004年第15號第22條增補)
會有咩後果我就唔知,不過我住o個度都試過收倒警告,話有石棉瓦要拆左佢,佢仲叫我地搵註冊工程師搞,但你知o個個D好貴架嘛,所以我地是但搵D人整左佢算了,雖然如果發生左咩事好大獲,但最緊要都係拆走佢,其實就算佢冇咩大後果都好麻煩,佢都唔知會做D咩黎煩住你,所以建議你都係搵人平平地搞掂佢好過,你o係出面搵D工人整都係幾千蚊之嘛~哩D錢唔慳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