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病假URGENT!!!!

2007-03-08 1:15 am
我係我公司做左6個半月...
照勞工法例我應該有12日既病假..
我係2月請左2日半病假連醫生紙...
佢就扣左我病假人工....
我想問咁佢有冇理由扣我病假人工呢?

回答 (4)

2007-03-08 1:44 am
✔ 最佳答案
你公司有權依法扣人工,因為合約有D野很一樣一樣寫得咁詳細,無寫果D就以勞工法例最低標準為准,

根據勞工法例,病假一定要連續四日及有註冊醫生證明書,咁先可享有每日4/5 薪金,所以1、2日病假公司比人工係人情,唔比係道理。

如你不符合以上標準,公司扣人工你亦無法

2007-03-08 09:12:06 補充:
唔好害佢,發問者請自已上勞工處網站看,比條link你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2007-03-09 09:10:27 補充:
我今早致電勞工處查詢,第1類同第2類病假分別,分別第2類僱主可要求提交【由駐院醫生簽發病假紙】,第1類只要【香港註冊醫生病假紙】即可,亨有資格都係連續4日以上,計4/5薪。 1、2日病假就算以上醫生紙僱主有權依勞工法例唔比人工僱員
2007-03-09 7:57 pm
補充的那些資料
2007-03-08 5:01 am
按勞工法例,你公司唔單只唔可以扣你病假人工,仲要出糧俾你。
你既然出示醫生紙即是可享有第1類有薪病假,僱主要全數出糧俾你,如果唔係,佢就要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你同佢為此爭論,佢唔可以因此事炒你,否則違反職業保障條例: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另有規例要求僱主保存病假紀錄

僱主必須保存下列紀錄:
1. 每名僱員開始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
2. 每名僱員所累積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1類及第2類有薪病假的總數;
3. 每名僱員曾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數,及從第1類或第2類有薪病假日數中扣除的紀錄;
4. 每名僱員曾領取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紀錄必須於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7天內由僱員簽署,僱員並有權查看病假紀錄。

故此,你可據理力爭,但為免過份引起雙方不滿情緒,種下難以合作的禍根,試試叫公司自行打電話到勞工處查詢澄清,讓他們向你老細解釋清楚。

2007-03-08 20:19:17 補充:
1 任何合約不能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就算合約寫明病左要扣人工,都不能扣,要照出糧。勞工法例第二章:僱傭合約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2 你可以享有係第1類全部薪金既有薪病假,並唔係其他人講既第2類疾病津貼4/5薪金。佢地分唔開第1類同第2類既分別,混亂左概念。我曾經為員工請假問題問過勞工處,佢地清楚說明的。你唔好放棄自己權益,如被其他人影響,有懷疑,親自打電話去問下,千祈唔被人扣左你份應得既人工。

2007-03-09 11:36:48 補充:
我剛(9/3 11:30am)致電勞工處,佢地現時自動將電話轉去政府資訊中心1823作答,佢話請病假2日,僱主可以扣職員人工。答案同我去年直接致電勞工處既答法有明顯不同,因繼續跟進需時,唯有交番你自己,請小心處理,自求多福!
參考: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5章
2007-03-08 1:19 am
公司有權去扣..要看合約有冇協定!


收錄日期: 2021-04-12 19:00: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07000051KK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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