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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香港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訂的法例。在香港俗稱衰十一,因為這個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
根據香港法律在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在當事者父母不同意下,把18歲以下少女發生帶走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在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奸淫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這也通常被稱為「奸淫幼女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本,若與未足12歲的少男或少女性交,不論對方願意與否,參與者都會被控以強姦罪。
在台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9-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
另外,韓國亦有類似法例,但年齡限制則提高至18歲。著名導演李暻榮就曾因為在試鏡時與一位不足18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