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附表規定,由1982年5月推出的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透過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及中等入息家庭房屋(美樂花園)等計劃下出售的單位,均有轉讓限制。業主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以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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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居屋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鸷的住宅單位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証明書的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業主可向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置業資助貸款小組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
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現時是570元),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審核申請後,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予有關居屋業主。成功出售居屋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