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以上資料 ~
1. < 本人在2月1日遞了辭職信,寫了離職生效日期為2/28日>
首先是你於2月1日通知公司,你的最後受僱日期應為2月28日,正式生效日期是3月1日,因為你寫了28日為生效日期即27日是最後工作日,所以公司可以要求你補回1天的代通知金。
2. < 然後我問公司,那麼我的大假是否可以折回現金錢給我 ... >
簡單o黎講,公司係可以要求你放假的,除非公司工作太煩忙未能安排你放大假,那公司才須以錢補回你的大假,所以於扣大假方面,對方的做法是合理的,所以個人認為你應該追唔返,因為假期你已放了,公司亦無欠你。
但另方面,你的大假是由幾時開始放? 2月1-12日後? 由幾號放到幾號?
如你2月1日至2月12日是正常上班,而2月13日至2月27日是放大假的話,那麼你大假錢是追不到,但記著2月13日至2月27日你只是放大假,但你仍然是受僱於該公司的,放假不等於離職 ... 是嗎?
所以你放大假時仍是受僱於該公司,因此是公司無可能要求你補回代知金的。你不用補回的同時,那幾天大假的人工,公司還要給你呢 ?
如以上所說,你的 final payment 應是 :
~ ($9,500 / 28日) x 27日 = $9,160.72
另外當要補1日代通知金 (27/02)
~ $9,500 / 28日 = $339.28
即$9,160.72 - $339.28 = $8,821.44 (實得人工)
問題是,你有否以書面通知公司離職及生效日期及你的大假紙有無留底呢 ?
如果有的話,你會著數o的,如果無亦唔緊要,因為勞工處都會要求僱主提供證明,不過如果你有就緊係好o的啦,咁就唔怕僱主出古惑。
2007-03-06 15:11:08 補充:
記著人工是可以有很多計算方法的,以上提供只是其中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