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有關Employment ordinance!!

2007-03-05 6:17 am
如果trade union leaders同d member講:

"If the employer do not accept our requests we could go on strike. According to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the employer shall not dismiss any employee for trade union membership and activities."

是否完全正確??
更新1:

其實我自己就focus在"shall not dismiss any employee"的"any"度... 因為有d employee不是continuous contract,所以不在employment ordinance 的保障下... 而且employment ordinance 講到明參加activities 要係appropriate time,所以如果唔係"appropriate time"係唔係就炒得?

回答 (2)

2007-03-05 8:11 am
✔ 最佳答案
在法律層面這是粗略地正確的(也指出不準確的細微部分)。

僱主若因員工成為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活動,或參與罷工,而解僱該僱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十萬元,留案底。另外按 Employment Ordinance,因此被解僱的員工,每人都可向僱主追討額外的懲罰性賠償,每人最高達十五萬元。然而,有關刑事罪行並非建立於 Employment Ordinance,而是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在法律層面上這是引用錯誤的,但主體內容是對的。

希望僱主不要以身試法。

然而,不少無良僱主都會秋後算賬,在事情平色後找籍口解僱有關人士。香港未就基本法給予的罷工權與罷工自由作出具體立法保護。因為有這一項立法怠隋,僱員參與罷工時還是有很大風險的,參與者請自行評估風險。

2007-03-07 13:57:59 補充:
我提議你唔好看 union 講乜,而係相關法律與基本法的相關條文。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並無指明其保障範圍是否包括 continuous employee, 總之 employment 就係 employment,無分 continuous 或「四一八」與否。其他問題稍後再續。

2007-03-07 21:40:03 補充:
我想必須搞清楚,在法例上什麼叫做罷工。僱傭條例的「罷工」依職工會條例解,而職工會條例的「罷工」解作如下:罷工”(strike) 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 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2007-03-07 21:45:39 補充:
因此,罷工就是包括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而且不可以因為員工在合法罷工下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而依第9條解僱員工,這就是僱傭條例第9(2)段的意思。如果好像幸運虎所說,法官如果解釋條款使僱主仍可因為缺勤而以第9(2)段作解僱,這樣的解釋令第9(2)段變成空廢,如此違反終審法院訂立解釋法院的準則,因為法官不可以採用令成文法空廢的法律解釋。第9(2)段是實實在在的條文,令僱員可以合法罷工而不為僱員工作並不得依第9條解僱之。

2007-03-07 22:01:03 補充:
因為「拒絕工作」或「拒絕為某僱主工作」是罷工的必要要件,在工餘/放工時間是不會被承認的,所以,罷工的適當時間在法律上只可能在工作時間上,這與其他職工會活動大為不同。就這一點,工會的說法是有點不準確,但法例對保護罷工係有一定落墨的,以前殖民地政府即使係只做表面工夫,還是有點內容。以上只是以法論法,我亦希望以法論法是大原則。
2007-03-06 7:07 am
凡是涉及不同 Parties 利益而要引用法例的情形,都會有因為要把己方利益極大化而斷章取義的可能,在你的情況看來,工會領袖要發動罷工而說出上述的話,有點值得商榷.

如樓上講的,對工會會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的保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不是任何僱員,而是工會成員,而有關的工會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註冊,保障才有效.

香港法律不禁止罷工,而且不規定只有有工會的公司的雇員才可以罷工,但有一條勞資關係條例,授權勞工處長以至港督(現在應該是特區行政長官)在發生勞資糾紛,包括罷工時的處理程序,包括調解,頒布冷靜期等方法,以尋求妥善解決罷工.不過據印象很少有引用這條條例來處理勞資糾紛.

其實很多時,雇主很少會在風頭火勢的情況下高調解雇發動或參與罷工的雇員的,因為這會帶來很負面的影響,重視企業形象的雇主,不會出此下策,但會否在罷工平息以後採取迂迴辦法報復,則視乎公司跟工會的'實力'對比.

罷工也許可以為員工爭取到一些利益,但對公司的利益以至公司內的勞資關係總會帶來一定的傷害,因此除非確實沒有其他解決問題的方法,罷工還是可免則免.

工會領袖要發動罷工,要考慮這個風險.最好是在決定前徵詢工會法律顧問意見.作為公司管理層,也最好在做出處理決定前,聽取法律顧問意見.
參考: 一己之見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34: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04000051KK0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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