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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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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JP,是一種源於英國,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維持社區安寧、防止非法刑罰及處理一些較簡單的法律程序的職銜。成為太平紳士無須任何學歷或資格認証要求。現時英國的英格蘭與威爾斯、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地區皆有太平紳士制度,但各地區對太平紳士的定義和要求皆有分別。
[編輯] 香港
香港的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太平紳士、非官守太平紳士、新界太平紳士三種,三者只是在產生程序和條件上有差異,於職能及地位上沒有分別。
香港的太平紳士主要職責為巡視如監獄等羈押院所,接受被扣留者的投訴,避免懲教當局對扣留人士施行法院判決以外的刑罰。太平紳士同時可監理和接受市民的宣誓和聲明,使該宣誓或聲明具有法律效力,此範疇的工作中最為人所熟知的是於每次六合彩開彩時負責監理開彩結果。
如同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前港英政府授予的勳銜一樣,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的人可在其名字後加上「JP」字樣,作為個人正式銜頭之一部份。在香港一般人視成為太平紳士為一種身份象徵,因此有不少社區人士皆踴躍捐款或擔任公職,以期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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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
章:510標題:太平紳士條例憲報編號:L.N. 362 of 1997; 27 of 1999
條:3條文標題:太平紳士的委任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7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以下人士為太平紳士─
(a) 擔任公職而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或
(b) 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任何其他人。 (由1999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2) 政務司司長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根據第(1)(b)款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而他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為新界太平紳士。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3)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太平紳士須在獲委任後盡快在監誓員主持下作出採用附表2所列格式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4) 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5) 如屬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公告須在第(3)款提述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作出後始可在憲報刊登。
(6) 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不得在其於憲報公布之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