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時在一間食品代理公司工作,而公司的員工守則中列明接獲三封警告信的話可被即時解僱,但至現在一封都未曾接獲,只是上司口頭上說已經發出兩封警告信(但未曾見過/簽收)。如果僱主在這情形下以我有兩次前科下再犯一次嚴重過錯而即時解僱我的話,算不算違反勞工法例?
又,如果即時解僱的話,僱主要否賠償大假?
收錄日期: 2021-04-21 11:40: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04000051KK0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