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 question

2007-03-04 6:12 pm
版權 question
all answer must have reason

1)Is it illegal if a teacher copies the material from a textbook for teaching?

2)Can schools copy reports or articles on the newspaper for their students for discussion or appreciation?

3)Can teachers upload the teaching materials to the school intranet for the student or for teachers if they extract a portion of the copyright articles?

4)Can schools record the Tv programme and show them to students?

回答 (33)

2007-03-06 4:20 am
✔ 最佳答案
1) If a limited potion of the textbaook is copied, it is acceptable but not recommend to do so.
HONG KONG'S Copyright Ordinance makes certain, limited allowances for copying of copyright works in schools. It i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that these 'fair dealing provisions' are very limited. Photocopying of copyright works should never be the first option adopted in the classroom. If you really need to copy a work, try to get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or the HKRRLS, who are authorised to look after the interests of many rights-owners in reprographic copying.


2)Yes, the best approach is to contact the publisher and ask for permission to make copies.


3) Yes, the rule of thumb is ... copyright ordinance for material on Intranet/Internet serves the same regulations for material in paper forms.

Some teachers create teaching resources by placing materials on a web site for students and colleagues to copy. These sites are fine as long as they do not contain copied material from books and magazines. It makes no difference that access to the site is restricted to staff and pupils of the school: unauthorized copies of copyright works
placed on the site will still be infringing copies unless they were mad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fair dealing' provisions discussed earlier in this handbook, or else with a license issued to facilitate placing works on the INTERNET


4) Yes. You may show or play a sound or video recording or a broadcast or cable programme (even if there is a licensing scheme in existence) without infringing copyright provided that all thre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satisfied:
- the playing is in an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 (an exhaustive list of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 39; is given in Schedule I of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 the playing is to an audience consisting only of teachers, pupils and their parents or guardians
- the playing is for the purpose of instruction

Answers to your questions (and additional references) are listed in the publcations
.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http://www.ipd.gov.h k/eng/pub_press/publ ications/cpr_ed_e.pd f

參考資料:
www.ipd.gov.hk

2007-10-09 9:15 pm
這是此回答者所作出的自問自答. 違反了以下規則:
2.5 登記多個帳戶並自我回答、投票或評價

已向「Yahoo知識+」管理員作出檢舉.

希望「Yahoo知識+」管理員正視問題, 作出合理的處理, 改善「Yahoo知識+」內的風氣. 以後不用再由網友自發組成聯盟, 代替「Yahoo知識+」管理員的工作, 懲處不良的參與者.

扶正除奸聯盟
http://hk.groups.yahoo.com/group/uprightholder
盟友 阿渣.尼奧 在此悲鳴...
2007-04-10 8:46 pm
你無得救la
2007-03-20 12:40 am
拾回你人性的尊嚴吧!
2007-03-18 10:32 pm
拾回你人性的尊嚴吧!
2007-03-17 1:55 pm
拾回你人性的尊嚴吧!
2007-03-17 5:56 am
拾回你人性的尊嚴吧!
拾回你人性的尊嚴吧!
2007-03-17 12:03 am
拾回你人性的尊嚴吧!
2007-03-04 6:18 pm
1) legal
2) Can (but 有限制)
3) Can
4) Can

Reason:
怎 樣 才 算 侵 權 ?
侵 犯 版 權 是 指 : 未 經 版 權 所 有 人 同 意 , 行 使 其 擁 有 的 權 利 及 從 事 與 行 使 該 權 利 相 關 之 商 貿 活 動 。 概 括 而 論 , 侵 犯 版 權 的 情 況 , 可 分 為 直 接 及 間 接 兩 種 。
直 接 侵 權 : 指 抄 襲 ; 複 製 , 如 將 版 權 作 品 的 表 達 語 言 複 製 為 另 一 種 語 言 , 或 作 任 何 改 編 , 包 括 將 傳 統 媒 體 複 製 為 非 形 體 媒 體 , 於 互 聯 網 上 載 或 下 載 ; 出 版 抄 襲 品 , 如 出 版 由 二 維 版 權 作 品 複 製 而 成 的 三 維 作 品 。

間 接 侵 權 : 指 將 抄 襲 品 入 口 、 販 賣 、 出 租 或 作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 以 至 提 供 方 法 、 器 具 或 地 方 作 侵 犯 版 權 的 行 為 。

以 直 接 侵 權 的 情 況 而 論 , 所 謂 抄 襲 , 並 不 一 定 是 跟 原 作 完 全 相 同 的 , 只 要 某 項 作 品 的 實 質 部 分 被 採 用 , 便 算 侵 犯 版 權 。 這 是 關 乎 質 而 非 量 的 問 題 。 也 就 是 說 , 即 使 原 作 只 有 一 句 被 抄 襲 , 抄 襲 者 已 算 侵 犯 了 別 人 的 版 權 了 。

至 於 間 接 侵 權 , 其 成 立 條 件 則 是 : 侵 權 者 明 知 所 處 理 的 物 件 是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 而 為 交 易 的 目 的 (包 括 出 租 、 出 口 及 進 口 )存 有 該 等 物 件 。 所 謂 「 明 知 故 犯 」 , 是 以 客 觀 標 準 衡 量 的 , 即 只 要 侵 權 者 知 道 一 些 對 一 般 人 而 言 足 以 表 明 該 商 品 是 抄 襲 品 的 事 情 , 便 算 在 知 情 情 況 下 侵 犯 版 權 了 。

正 常 情 況 下 , 只 要 徵 求 作 者 同 意 , 便 可 合 法 複 製 其 作 品 。 但 必 須 釐 清 的 是 , 若 作 品 是 於 下 列 特 殊 情 況 誕 生 的 , 則 其 版 權 便 很 可 能 不 屬 於 原 創 人 , 要 行 使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 便 須 直 接 洽 詢 版 權 的 真 正 擁 有 者 。

1. 僱 員 作 品
若 作 品 是 一 名 僱 員 受 僱 期 間 為 工 作 而 創 作 的 , 除 非 僱 主 與 僱 員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歸 僱 主 所 有 。 假 如 作 品 日 後 被 利 用 的 方 式 是 僱 主 和 僱 員 於 製 作 該 作 品 時 未 能 預 料 到 的 , 則 僱 員 可 以 於 該 作 品 被 利 用 時 , 獲 僱 主 給 予 一 些 酬 勞 。

2. 委 託 作 品

若 作 品 是 作 者 受 他 人 委 託 而 創 作 的 , 而 雙 方 事 前 又 沒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 清 楚 列 明 該 作 品 完 成 後 版 權 誰 屬 及 其 有 效 期 之 長 短 , 則 作 品 的 版 權 屬 於 作 者 , 但 委 託 一 方 則 擁 有 雙 方 在 委 託 製 作 作 品 時 能 合 理 預 料 利 用 此 作 品 的 目 的 的 專 用 特 許 。

3. 版 權 轉 讓 或 出 售

為 了 在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間 取 得 平 衡 , 於 若 干 條 件 規 限 下 , 法 例 容 許 公 眾 人 士 合 理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 例 如 有 限 度 複 印 學 術 論 文 等 作 私 人 學 習 或 研 究 用 途 , 在 評 論 中 引 用 他 人 的 作 品 , 在 時 事 報 導 中 引 用 報 刊 報 導 , 教 育 機 構 、 圖 書 館 、 檔 案 室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上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等 , 均 屬 合 法 侵 權 行 為 , 與 版 權 條 例 並 無 牴 觸 。

事 實 上 , 版 權 條 例 內 有 關 「 允 許 行 為 」 的 規 定 , 超 逾 五 十 條 , 當 中 列 明 各 種 版 權 雖 在 , 但 使 用 時 仍 不 會 侵 權 的 情 況 。 至 於 哪 一 類 作 品 當 納 入 何 種 情 況 處 理 , 條 例 則 無 清 晰 界 定 。 簡 而 言 之 , 「 允 許 行 為 」 通 常 包 括 私 人 及 家 居 用 途 。 而 廣 為 一 般 人 認 同 的 守 則 , 是 使 用 時 不 侵 害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如 何 保 護 版 權 ?
版 權 一 般 為 原 創 人 所 有 , 然 為 免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引 起 爭 拗 , 原 創 人 可 事 前 與 合 作 一 的 方 , 如 委 託 人 訂 立 書 面 協 議 。 協 議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 合 作 一 方 可 使 用 原 創 人 作 品 的 範 圍 , 使 用 後 應 付 款 額 , 允 許 使 用 期 限 及 是 否 容 許 作 商 業 用 途 等 。 雙 方 訂 立 的 內 容 不 妨 具 體 周 密 一 點 , 以 期 將 日 後 發 生 版 權 爭 拗 的 機 會 減 至 最 低 。
雖 然 法 例 並 無 要 求 任 何 版 權 擁 有 人 需 在 作 品 上 附 加 聲 明 以 保 障 權 益 , 但 於 作 品 顯 眼 處 加 上 版 權 通 知 , 可 提 醒 有 可 能 侵 權 的 人 士 , 如 欲 行 使 作 品 的 版 權 , 必 先 取 得 擁 有 者 的 同 意 。

最 常 用 的 版 權 通 知 排 列 方 法 為 :

© (版 權 擁 有 人 姓 名 )(作 品 完 成 年 份 )
【 版 權 所 有 , 翻 印 必 究 】

倘 若 證 實 作 品 的 版 權 遭 侵 犯 ,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循 刑 事 或 民 事 兩 方 面 , 提 出 控 告 。

民 事 起 訴 :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向 侵 權 者 追 討 賠 償 , 包 括 賠 償 版 權 人 的 損 失 、 追 討 侵 權 者 所 得 之 利 潤 或 抄 襲 品 的 總 售 價 為 賠 償 。 但 以 民 事 方 式 起 訴 對 方 時 , 版 權 人 首 先 必 須 證 明 自 己 擁 有 版 權 , 然 礙 於 舉 證 困 難 , 原 訴 人 往 往 不 易 證 明 版 權 的 擁 有 權 。 是 故 建 議 製 作 者 保 存 所 有 製 作 工 序 的 紀 錄 , 包 括 草 圖 、 起 草 書 、 模 型 等 , 以 為 擁 有 版 權 之 證 據 。

刑 事 起 訴 : 一 般 為 較 嚴 重 及 大 批 的 商 業 侵 權 罪 行 , 如 藏 有 侵 犯 版 權 物 品 作 販 賣 或 商 業 用 途 、 進 口 或 出 口 翻 版 物 品 等 。 此 方 面 的 責 任 由 海 關 負 責 執 行 。 法 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藏 有 侵 犯 版 權 物 品 作 販 賣 或 商 業 用 途 , 均 可 處 罰 款 或 監 禁 ,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四 年 及 每 件 侵 權 物 品 罰 款 港 幣 $50,000元 。 任 何 人 如 製 造 和 售 賣 用 作 侵 犯 版 權 的 設 備 ,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長 達 八 年 及 罰 款 港 幣 $500,000。

版 權 人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禁 制 令 , 即 時 禁 制 侵 犯 人 一 切 侵 犯 行 為 或 飭 令 侵 犯 人 交 出 所 有 侵 權 物 品 予 法 院 或 版 權 人 。

版 權 持 有 人 或 版 權 受 讓 人 於 繳 付 一 筆 保 證 金 後 ,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扣 押 令 , 授 權 海 關 扣 押 懷 疑 侵 權 的 進 口 貨 品 , 以 便 讓 版 權 人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民 事 或 刑 事 行 動 。

2007-03-07 19:50:39 補充:
原來是自問自答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52: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04000051KK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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