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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家庭成員
為貫徹一九九八年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所重申有關公平分配公屋資源的原則,同時保障年邁戶主得到更妥善的照顧,房屋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訂了加戶政策。
修訂後的加戶政策包括:
1.
可加入戶籍人士類別
a.
戶主的配偶;
b.
新生嬰兒或十八歲以下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必須確實是單身(例如: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等);如該認可成員並非單身,其配偶應原屬可加戶類別;
c.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兒女,但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之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d.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父/母;
e.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祖父/祖母;及
f.
必須恒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2.
加戶的條件準則
a
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但不需居港滿七年;
b.
申請加入上述第1項(c)至(f)類別成員,有關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須通過一個包括入息及資產評審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採用「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定的水平(有關限額請參閱乙部第四及第五章);
c.
申請加入上述第1項(d)至(f)類別成員,有關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除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外,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申請獲准之日期為止,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不得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3.
加戶後的租金水平及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安排
成功加入上述第1項(c)至(f)類別成員後,有關家庭須按家庭入息水平繳交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詳情請參閱乙部第四章)。同時,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單身人士家庭,包括居住在共住單位的人士。
另外,由於「長者住屋」是一種院舍式的住屋,基本上不是設計作家庭組合居住用途,長者住屋的租戶於結婚或與家人團聚後應通知屋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房屋署會按既定的調遷機制協助長者解決住屋問題。
有條件暫准居住
除加戶政策指定的六類人士可以申請加戶之外,其他加戶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然而,如符合下列的條件準則,戶主可申請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
1.
可申請暫住人士類別
a.
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b.
須依靠戶主的成年子/女;
c.
須依靠戶主的十八歲以下內孫/外孫;
d.
須依靠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受供養親屬。
2.
申請暫住的條件準則
a.
戶主倘屬以下情況,當可視為極需親人照顧
i.
六十歲或以上,獨居,或全部共住者皆為六十歲或以上人士,並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戶主年屆七十五歲或以上及獨居,則毋須提供醫生證明書);或
ii.
患有殘障及獨居,並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或
iii.
六十歲或以上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但戶籍上的認可成員不能提供照顧(例如:坐牢、患有殘障或精神病等)。
b.
戶主的成年子/女、內孫/外孫倘屬以下情況,當可視為須依靠戶主
i.
該名成年子/女患病並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或
ii.
為單身人士(包括未婚者、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例如新來港人士,且除戶主外,無其他親友可依靠。
iii.
內孫/外孫年齡在十八歲以下及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顧(例如:父母均非本港居民或均患有殘障等),但須具證明。
c.
須具備有效文件證明與戶主的關係;
d.
整個家庭(包括暫住人士)須每六個月申報居住狀況一次;
e.
當「需要照顧戶主」或「需要依靠戶主」的情況不再存在時,有關人士須於三個月內遷出公屋單位。
暫住人士如有長期的住屋需要,應透過輪候公屋登記冊來解決住屋問題。他們更可聯同戶主在輪候冊上登記,並可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以獲得提早編配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