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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的 私 人 土 地 一 般 由 政 府 以 「 批 地 」 形 式 , 即 以 政 府 租 契 (前 稱 「 官 契 」 )租 出 。 承 租 人 (即 「 業 主 」 )須 向 政 府 繳 付 地 租 (前 稱 「 地 稅 」 ), 以 換 取 在 租 契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年 期 (即 租 賃 期 )內 擁 有 和 佔 用 土 地 的 權 利 。
所 有 新 界 及 新 九 龍 界 限 街 以 北 的 土 地 契 約 已 於 1997年 6月 27日 屆 滿 。 但 根 據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附 件 三 的 規 定 , 1997年 6月 30日 前 屆 滿 的 不 可 續 期 土 地 契 約 可 以 不 用 補 繳 地 價 而 自 動 續 期 至 2047年 6月 30日 , 惟 須 由 續 期 日 起 繳 交 一 項 新 地 租 。 此 外 , 在 1985年 5月 27日 (即 聯 合 聲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後 批 出 的 土 地 契 約 , 不 論 位 於 港 島 、 九 龍 還 是 新 界 , 均 須 由 1997年 7月 1日 起 繳 交 新 地 租 。
新 地 租 的 評 估 及 徵 收 受 《 地 租 (評 估 及 徵 收 )條 例 》 (第 515章 )規 限 。
地 租 是 根 據 物 業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3%而 釐 定 , 日 後 也 會 按 照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