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唔明白這個法律精神是什麼.....
墮胎,這種厄殺新生命個體的殘忍手段,
可以因為某些人的自私,逃避而合法實行。
還藉口多多:什麼無前途呀,沒幸福呀,痛苦呀,
無錢養唔起BB。。。。。。
這些都幾乎可以成為合法殘殺生命的理由,
*(因胎兒不健全而終止懷孕除外)*
墮胎數字似乎愈見驚人。
這樣的社會病態行為,有違倫理的殺胎行為,
居然可以是合法的.........
反之,社會講人權,但係一個人,
想選擇終結自己的生命,卻是不合法的。。。。
同樣的藉口:什麼無前途呀,沒幸福呀,痛苦呀,
無錢養唔起自己。。。。。。
這些都不能成為合法自殺,或是安樂死的理由,
真是奇怪。。。。。
這個法律精神何在?
還有就是,未成年少女墮胎,
為何造成少女成孕者往往不用受到法律制裁???
不是有: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嗎?
是社會有意有法不依?縱容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