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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意義
所謂社會保險乃將風險強制集中,而轉移於某一隸屬政府之機構的一種社會安全措施。由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於某種預定損失發生時提供金錢或實物給付於被保險人或其利益關係人。
社會保險制度之歷史緣起
人並不是適合單獨生活的,是一種社會的動物,自嬰兒出生及不能離群而需依賴團體過著合作的生活。因此團體間的互助合作是人類與生俱來的。
從人類發展史上即可看出點蛛絲馬跡呢,換言之,互助合作是家庭或種族對一個充滿敵意社會的自我保護,亦即包涵有社會安全的概念呢,大致從18世紀英國發生工業革命後,大量使用機械代替人力,歐洲各國相繼模仿,勞工以出售勞力來換取工資維持餬口生活,資本家更以自由競爭儘量降低成本,以獲取更多利潤,勞工成為資本家榨取的工具,進而因工業革命發展迅速的關係,導致勞資雙方對立嚴重,適逢德國經濟不景氣,勞工階級更為貧困,且歐洲充滿馬克思的共產主義色彩,鐵血宰相俾斯麥洞燭先機,強制執行社會立法實施社會保險--勞工疾病保險法,使勞工分享到保險,進而化解社會的不安,雖是政治面的政策,但卻為社會保險建立有利的根基。
社會保險的特質
大致有以下的幾點:
一、強制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制度,需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且由國家制定法律,把在特定範圍的國民均應參加保險獲得基本的保障,又基於大數法則,人越多風險分擔越平均,且結合風險性高的與低的,可以避免逆選擇,且都獲得保障,防止健康國民遭受疾病、老年及死亡時,喪失其收入 ,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二、最低收入保障的原則:
社會保險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對抗特定的風險事故損失,傳統上認為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分的責任。但對於最低收入保障難有明確的界定。
最低收入保障大致上有三種分法:
(一)係指低到無法生活。
(二)意指僅靠此項收入來維持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三)係指綜合此項收入與七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反之則需要找其他公共補助加以補充之。
三、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一)因個人努力而有較高收入的勞工,在保險制度應有較高的給付額。
(二)一般尤其所得來決定個人生活水準及退休後的所得水準。
(三)對於部分雇主而言,或許會以支付保費當作部分薪水的支出。
四、給付權利的原則:
在這種原則下,被保險人享有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不需任何證明。
(一)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並沒有正式得契約關係存在,而保險契約並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就可修改之。
(二)社會保險給付應是一種應得的權利,在於保險已被繳納。
(三)係指法令所規定的權利而言,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
五、自給自足的原則:
大致可分三點
(一)讓保險人了解給付來自於其所繳納的保險費, 可避免保險人疏忽的態度,且更注意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二)可使社會保險經營的更具有效率,也可避免政府無所謂的超額預算支出。
(三)由於社會保險是經由立法而產生,普遍大部分民眾均有參加,將有助於保險的推廣,也因如此政府也需因應現況而加強社會保險的制度,以圖民眾最大利益。
六、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移轉作用,採隨收隨付基礎,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物支出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期財物問題。
七、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為保險給付標準及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需配合社會經濟變動及民眾反應加以修改以符合需要。
現行的社會保險的制度
一、勞工保險
二、公務人員保險
三、軍人保險
四、全民健康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六、學生團體保險
七、國民年金
2007-03-09 19:45:45 補充:
強制汽車責任險 不算是社會保險
2007-03-13 01:47:30 補充:
【汽車保險─理論與實務】一書中也是以「政策保險」的內涵論釋汽車強制險及主要國家的補償制度。
作者 陳繼堯
學歷 美國賓州大學華頓學院保險博士班研究
個人認為汽機車強制險不符社會保險的特質在於:社會保險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並沒有正式的契約關係存在,而汽機車強制險存在契約關係。
南大大您可以說汽機車強制險是社會保險,我也可以說它不是,雙方不是你錯我對或我錯你對,猶如學術界各派學說論點不盡相同,但各有其理論支持其觀點立場。
關於本問題的延伸,我亦認為社會保險屬政策保險,因所有社會保險皆在政策下訂定法律來規定實行。
歡迎南大及各位先進提出看法一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