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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局網頁表示:
http://www.ird.gov.hk/chi/tax/sdu.htm#03
由 2007 年 2 月 28 日 上 午 11 時 起 , 在 香 港 買 賣 不 動 產 須 課 繳 印 花 稅 , 收 費 按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計 算 如 下 :-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
不 超 逾 $2,000,000
印花稅 = $100
超 逾 $2,000,000
但不 超 逾 $2,351,760
印花稅 = $100+ 超 逾 $2,000,000 的 款 額 的 10%
超 逾 $2,351,760
但不 超 逾 $3,000,000
印花稅 =1.5%
超 逾 $3,000,000
但不 超 逾 $3,290,320
印花稅 = $45,000+ 超 逾 $3,000,000 的 款 額 的 10%
超 逾 $3,290,320
但不 超 逾 $4,000,000
印花稅 = 2.25%
超 逾 $4,000,000
但不 超 逾 $4,428,570
印花稅 =$90,000+ 超 逾 $4,000,000 的 款 額 的 10%
超 逾 $4,428,570
但不 超 逾 $6,000,000
印花稅 = 3%
超 逾 $6,000,000
但不 超 逾 $6,720,000
印花稅 =$180,000+ 超 逾 $6,000,000 的 款 額 的 10%
超 逾 $6,720,000
印花稅 = 3.75%
附 註 : (i) 由 1999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 物 業 轉 讓 印 花 稅 將 根 據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的 確 實 金 額 計 算 , 而 非 用 以 往 調 高 至 最 接 近 的 $100 後 才 計 算 的 方 式 。
(ii) 由 1992 年 1 月 31 日 開 始 ,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須 按 與 轉 讓 不 動 產 相 同 的 稅 率 繳 付 印 花 稅 。在 買 賣 協 議 按 上 述 規 定 加 蓋 印 花 後 , 有 關 的 物 業 轉 易 契 只 須 繳 付 劃 一 的 $100 印 花 稅 。
2007-03-02 17:14:22 補充:
財政預算案並無為印花稅的調整訂下期限, 即在調低後會一直生效至下次修改印花稅為止. 而成交金額為200萬以上的物業, 印花稅率並無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