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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種類與相關罰則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常見的毒品分為三級.
圖片參考:
http://163.26.24.32/510/04/_themes/cnsea/3-2.gif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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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及其相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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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製品
與毒品有關的刑責,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可處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使人吸用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
最高可處死刑及無期徒刑。
引誘他人吸用毒品可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轉讓毒品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毒品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相關的刑責以第一級毒品刑罰最重,
第二級毒品次之.第三級毒品最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