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亂倫"?

2007-03-01 5:54 am
咩叫做亂倫呀??
唔係好明意思...同咩人先算叫亂倫?

回答 (2)

2007-03-01 5:56 am
✔ 最佳答案
香港~~亂倫罪 (Incest)

《刑事罪行條例》(下稱“條例”)第VI部規定了兩種亂倫罪,一為男子亂倫罪,二為女子亂倫罪。根據條例第47條及第48條的規定,兩者一經定罪可處7年監禁;然而,若證明亂倫對象的年齡在13歲以下,則處罰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規定的與未滿13歲女童發生性交的處罰相同,即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構成亂倫罪,以下幾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性交行為
被告人必須與亂倫對象發生法律上的性交行為,即雙方生殖器的結合。

特定血親關係
被告人與亂倫對象之間必須存在法定的特定血親關係。就男子亂倫罪而言,亂倫對象一定是與他有血緣的孫女、女兒、姊妹或母親。如果是與祖母、侄女或姨母發生性行為,則不構成亂倫罪。條例第49條規定,“姊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也不論彼此間的關係是否可循合法婚生血緣加以追溯。因此,一個男子即使與其非婚生女兒,或其兒子所非婚生的女兒進行性交,即可能構成本罪。
女子亂倫罪方面,亂倫對象便是跟她有血緣的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而“兄弟”亦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明知及同意
控方有義務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明知對方與自己之間有上述法定的特定血親關係。如果這一要件得不到證明或未被交付給陪審團作決定,法庭就必須宣告被告人無罪。因此,被法庭證實患有精神病的人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辨認雙方之間的特定血親關係者,均不能構成亂倫罪。
在男子亂倫罪中,亂倫對象的同意不能成為辯護理由。相反,若作為被告人孫女、女兒、姊妹或母親的亂倫對象,其同意被告人與之進行性交的,便成為共犯。不過,女子因屈服而生的順從並不算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推定未滿14歲的男孩沒有性行為能力,故不能成為亂倫罪的主犯,不過可以犯協助、唆使、促成或勸誘亂倫的罪行,或者是非禮罪。而作為女子亂倫罪的主犯,必須是年齡己滿15歲的女子。其他男子或女子可以成為從犯。
2007-03-01 5:56 am
亂倫是一種近親性交,是指在近親之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在多數現代和古代文化中,近親性交是禁忌,但因為各文化對性行為和近親定義不同,所以對近親性交的定義也有很大不同。一些文化認為近親只包括有出生血緣的人,另一些文化則認為近親還包括領養和婚姻得來的家人。一些文化只禁止同一家庭長大的人之間的性行為,另一些文化則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也都包括在內。

近親性交可能發生在同性或異性的家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平輩或不同輩份的家人之間。

近親性交的歷史

一些學者認為古埃及近親性交盛行,他們主張許多紙莎草文獻的記載証明當時很多夫妻是兄妹,另一些學者認為那只是當時夫妻之間普遍的親匿稱呼,並不能証明他們有同一父母。那些看起來比較像真正的近親性交事件主要發生在皇室裡。Joyce Tyldesley認為古埃及皇室內有上嫁婚配傳統,在這種制度下雖然統治者和他的兄弟可以和平民結婚,但女兒若嫁給比她自己低階的人就是不名譽的一件事,因此皇室公主往往只能嫁給自己的皇室兄弟,或無配偶的度過一生。

埃及第十八王朝其中一位法老哈特謝普蘇特與其同父異母的兄長圖特摩斯二世結婚;同一時代中的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曾和他的母親、表妹、女兒結婚。

亂倫在中國文化中被當作非常有違道德的事情,但是表兄妹之間的婚姻一直被保持到中國共產黨執政前。

近親性交的禁忌

在大部分的社會中,都禁止父母與孩子之間以及同胞的兄弟姐妹之間發生性關係。

對於近親性交禁忌的解釋有許多不同的觀點,最簡單的一種解釋是人類有某種本能的嫌惡感,在一起長大的異性之間比較會沒有性吸引力。但是這種說法許多學者都不同意。例如古代一些國家的帝王必須娶他的親姐妹為妻,就很難用嫌惡感來解釋。

也有許多學者從心理學角度解釋近親性交這個禁忌。弗洛伊德用戀母情結和戀父情結來解釋。這同樣是對嫌惡感的一種進一步的解釋。有一些心理學家同意這種理論,認為童年時的性經歷會給兒童在感情上留下創傷,他們可能把這種經歷解釋為強烈的令人恐懼的侵略行為。而亂倫禁忌就是保護兒童,使他們不受到家庭中年長成員的性欲求的影響。也有理論認為,近親性交禁忌可以防止在社會上和感情上對於做母親來說還太年輕的女子懷孕。

遺傳學

近親繁殖會導致同型合子的增加,也就是同樣的等位基因出現在成對染色體中的相同位置,這是因為比起無血緣者近親擁有更多相同的等位基因,隱性的有害等位基因在異型合子的配對時不會啟動和形成危害,但在同型合子時會造成嚴重的成長缺陷。這一類的後代會有更高的機率在到達繁殖年齡前就死亡,導致生物學家所稱的近親繁殖衰退現象(在有有害隱性基因的群體內,因近親繁殖造成的適應能力下降)。隱性基因可能包含各種遺傳問題,有同樣基因的人結合的後代會有更高的可能性發病。雖然男性無隱性血友病基因,但如果一個有血友病的男孩與他可能帶原血友病的姐妹有親密關係,他們的小孩會有更加高的機率得血友病。

一些人類學家將生物學納入對近親性交禁忌的研究,他們主張對近親繁殖的厭惡並沒有生物學上的基礎,因為近親繁殖在生物學上可能是好事。其中的一個代表Leavitt 寫道:「小群體近親繁殖,雖然最初會增加隱性有害基因在染色體相同位置成對的機率,但會很快將這類基因從繁殖庫中淘汰,因而降低遺傳負荷。」(Leavitt 1990, p.974)

其他專家聲稱這個觀念是對遺傳學和自然選擇的基本誤解。他們主張雖然這在技術上可行,但近親繁殖在長遠上的正面影響幾乎總是無法實現,因為適應能力下降的短期影響就足以遏止近親繁殖。這類情形只曾發生在符合極端少見條件的案例上,例如嚴重的人口瓶頸、或畜牧業的人工強迫挑選。要達成「淨化」,近親配對的後代必須是同型合子顯性(無不良基因)和隱性(繁殖前死亡),若之中有異型合子後代,他們就可能無症狀的將缺陷基因傳下去,更麻煩的是,此模式無法解決多重有害隱性基因(多數人有多於一的有害隱性基因)和多重位置基因鏈結。突變的產生會打消對不良基因的清洗效果,有證據顯示同型合子個體會有更高危險性成為病原體。因為這些復雜因素,近親繁殖要越過初期適應力損傷的關卡極端困難。(Moore 1992, Uhlmann 1992)

因此自然界少見近親繁殖,且多數有性生殖的生物天生就有避免近親交配的機制。Pusey & Worf (1996) and Penn & Potts (1999)兩者都從血緣識別啟發法中發現某些生物擁有從進化得來的近親繁殖厭惡心理的證據。

進化心理學家們主張人類也有類似對近親性交的厭惡心理,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是其重要的根據。此理論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表示近親繁殖厭惡可能和一同居住有連繫,在研究1950年代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統計時,Spiro發現雖然有來自父母和社群的壓力,但他的調查對象沒有人在成年後彼此結婚,他們曾以兄弟姐妹身份成長的社交經歷使他們形成近親性交厭惡,雖然在在遺傳學上他們沒有血緣關係。

許多研究証明在一同長大的小孩之間會有「掃興」的心理機制,Fox (1962)也在以色列集體農場發現類似的結果。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也發現類似的厭惡心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這類婚姻是有名的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Lieberman et. al (2003) 發現孩童期與異性一同居住的個體,非常可能會有近親性交相關的道德情操,進一步鞏固了韋斯特馬克的假設。

雖然血緣識別心理的精確原因目前還有待定義,什麼樣程度的文化壓力下這可能被壓過目前也少有了解,但大多數現在的研究顯示,生物演化和人類心理進化是人類對近親性交厭惡的主要原因。

收錄日期: 2021-04-18 2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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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28000051KK0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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