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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的間題, 必須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至九條之規定:
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三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第 四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五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
第 六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七 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 八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 九 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申請歸化,要由本人向住所地戶政所申請,核送縣市府核發。
應繳附書件:
1.準歸化國籍申請書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3. 在國內居住年限之實際居住日數證明文件正本〈每年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三年以上〉即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明及入出境核發符合上開居住年限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4.原屬國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正本〈居留原因係依夫或依妻者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5.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證明
6.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戶籍謄本者,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我國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
7.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