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網頁是如此說:-
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有薪病假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最初累積的36天,而第二類則是其後的84天。
如屬以下情況,僱主該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
a.僱員已累積了所放取有薪病假日的數目;
b.所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以及
c.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僱員如放取第一類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僱員如放取第二類有薪病假,須有由他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關於第一類和第二類有薪病假的定義,請按此處參閱答1。)
勞工法例說的比較含糊, 但大最終是按您公司的慣常做法的.
我們公司是試用期內所有病假(有或沒有醫生紙)都必須扣錢(按日計算, 計法是人工/30日), 過了試用期, 每月可以接受一天的有薪病假(必須有醫生紙), 其后的就扣年假. 有的公司不會有病假的, 所有病假都會當作年假. 您必須問清楚您公司的做法.
2007-02-27 17:32:42 補充:
按照勞工處的網頁是如此說:-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1.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或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2. 無明訂協議,不少過1個月的通知, 或不少過1個月的工資凡僱傭合約有試用期,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1. 首個月的試用期內, 無需通知期, 以及無需代通知金2. 第1個月後的試用期內, 有協定的通知期,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或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無訂明通知期, 不少過7天的通知, 或不少過7天的工資***
2007-02-27 17:35:44 補充:
僱員在下列情況,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a.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b. 受僱主苛待;或c. 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我看您不是因為以上3點才請辭吧, 所以您必須***補回7天薪金***給您公司的. (這個也是個人經驗, 我确實打電話問過勞工處的)
http://www.labour.gov.hk/faq/cap57d_whole.htm#Q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