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病假

2007-02-28 1:07 am
請問如果員工未過試用期,但在第三個月請了三日病假(一日+兩日連續),
是不是需要扣除薪金的?
(他沒有簽任何合約的,請假期間沒有任何醫生紙)

還有如果在第三個月的最後一天終止僱傭關係而未有通知,是否只需補回7天薪金?

回答 (5)

2007-02-28 1:30 am
✔ 最佳答案
>>病假<<

第一、問題不在於過試用期與否,是請病假 必需 有醫生紙。

第二、據勞工法例,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到第三個月,即做满2個月,如果未有病假紀錄,則可累積到4天病假。

第三、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産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産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應相等於僱員在病假日期間本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疾病津貼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即僱員在病假首日前或截至該日止,爲期不少於28天及不多於31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疾病津貼應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


>>解僱<<

如果雙方沒有訂明合約(文字或口頭承諾),據勞工法例,通知期不少過7天的通知或不少過7天的工資。

凡僱傭合約有試用期,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試用期通知期代通知金
首個月的試用期內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第1個月後的試用期內
+ 有協定的通知期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或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 無訂明通知期不少過7天的通知或不少過7天的工資。
2008-05-31 6:23 pm
我在公司工作多年, 月薪制, 去年公司把有薪病假, 改為扣薪或扣年假, 即使有醫生紙也扣薪或扣年假, 請問是否可以呢.
2007-03-01 9:32 pm
以上答案以解釋得很詳細,但本人亦想補充一點 ...

勞工法中並無 " 試用期 " ,試用期只是各公司各自所訂的時段。

1. 在勞工法中,如僱員是屬於連續性合約僱員,即 418,連續4星期受僱於同一僱主,而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如屬連續性合約僱員,便適用於勞工法。

勞工法例中表示,如合約上無訂明通知期,則會根據勞工法如僱員受僱於第1個月內辭職,便無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於第2個月開始便須要7日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滿2個月後辭職就必須不給予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 無假紙的假期是不能歸立為病假的 &&& 而勞工法中的病假,是必須要註冊西醫或中醫的醫生證明,如以上兩種醫生並非註冊醫生,公司有權不當作病假處理,一後大集團會有一本中西醫註冊手冊,他們會check每一個醫生是否已註冊,不過一般小型公司則不會做此手續。
參考: 工作經驗
2007-02-28 1:50 am
在第三個月請了三日病假(一日+兩日連續),是不是需要扣除薪金的?
==> 係. 如果佢係跟勞工法例肯定扣硬 (即使有醫生紙都可以扣,何況冇).

如果在第三個月的最後一天終止僱傭關係而未有通知,是否只需補回7天薪金?
==> 如果你係1月1日第1日上班,咁3月31日就係你試用期的最後1日.
  如果你係3月31日話唔做係補7日;如果你4月1日話唔做就補1個月.
  但你個問題係你唔打算通知僱主?咁人地係咪當你請左假or曠工,無端端點會當你唔做呀!你係諗住收到3月份個糧咁自動消失呀?如果佢地玩野問你陪1月個比佢咁好麻煩喎.一係你就係做埋3月29日後消失,因為無通知僱主而連續曠工2日就可以 抄你(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咁就安全d.
  但如果係諗住做到3月31日為止,4月1日唔返工,咁你要補1個月錢.

但我個人應為,既然你都諗住補7日錢,咁點解唔通知個僱主呀?就算唔想書面通知,打個電話都得.
2007-02-28 1:27 am
勞工處網頁是如此說:-

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有薪病假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最初累積的36天,而第二類則是其後的84天。

如屬以下情況,僱主該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
a.僱員已累積了所放取有薪病假日的數目;
b.所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以及
c.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僱員如放取第一類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僱員如放取第二類有薪病假,須有由他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關於第一類和第二類有薪病假的定義,請按此處參閱答1。)


勞工法例說的比較含糊, 但大最終是按您公司的慣常做法的.

我們公司是試用期內所有病假(有或沒有醫生紙)都必須扣錢(按日計算, 計法是人工/30日), 過了試用期, 每月可以接受一天的有薪病假(必須有醫生紙), 其后的就扣年假. 有的公司不會有病假的, 所有病假都會當作年假. 您必須問清楚您公司的做法.

2007-02-27 17:32:42 補充:
按照勞工處的網頁是如此說:-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1.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或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2. 無明訂協議,不少過1個月的通知, 或不少過1個月的工資凡僱傭合約有試用期,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1. 首個月的試用期內, 無需通知期, 以及無需代通知金2. 第1個月後的試用期內, 有協定的通知期,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或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無訂明通知期, 不少過7天的通知, 或不少過7天的工資***

2007-02-27 17:35:44 補充:
僱員在下列情況,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a.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b. 受僱主苛待;或c. 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我看您不是因為以上3點才請辭吧, 所以您必須***補回7天薪金***給您公司的. (這個也是個人經驗, 我确實打電話問過勞工處的)http://www.labour.gov.hk/faq/cap57d_whole.htm#Q1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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