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以工藝品的方式收藏,不算犯法
不過在未知警務處的情況下
離開住所或道場,帶刀拿出街或公眾場所,而且是沒有好好包裝的
執法人員可以用引起公眾不安以查問閣下的。
如果在查問時,提不出合理的理由,警方更可能會按情況會有進一步的執行檢查及充公
以下引用香港政府對有關武器的定義及限制
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明他有法定權力持有該武器,則可被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的刑罰。
香港法例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條 《釋義》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 」
《武 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217 章)
禁 止 擁 有 若 干 違 禁 武 器 如 中 國 式 飛 鏢、 指 節 套、 重 力 刀 及 重 力 操 作 鋼 棒。 任何人管有這類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年。
故能証明是用作練習用途的(必須証明本身是屬於那個武術團體,及須由警方向該會長確認)
或合理的解釋,就沒太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