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 除破產外,還有沒有其他選擇?
答 : 有,債務人可以選擇個人自願安排。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項下的一項正式程序,為債務人提供一個破產以外的選擇。債務人可以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如獲批准,所有債權人便會受到法律約束。
2. 問 : 個人自願安排有什麼優點?
答 : (a) 債務人可以避免背負破產的污名。他/她將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而可以保住其工作/職業。
(b) 對債權人來說,以自願安排與破產比較,他們可望取得較多還款,因為有較大誘因吸引債務人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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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破產呈請書的程序
3. 問 : 甚麼是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的準則?
答 : 如果債務人擬提交破產呈請書,他/她必須使法院信納他/她是無能力償還其債務。
4. 問 :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要花費多少?
答 : 債務人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5. 問 : 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有甚麼程序?
答 : 有關的程序是:-
(a) 填妥《債務人破產呈請書(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3)》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 書(債務人呈請) (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28C)》。這些表格已印製在《 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該簡介可用以下方法獲取,費用為每本10元:-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
(電話: 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選購各類刊物,「網址:
http://bookstore.esdlife.com」
(iii) 在本署購買
(iv) 透過政府新聞處的網站(
http://www.isd.gov.hk)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 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小組(傳真: 2523 7195)
(v) 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 : (
[email protected])」
(vi) 透過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破產呈請訂定聆訊日期;和
(iii) 提交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在完成上述程序 (d) (iii) 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一份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6. 問 : 如果債務人無能力支付提交破產呈請書的費用,該怎麼辦?
答 : (a)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不能減免,債務人並須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b) 債權人亦可針對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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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影響
7. 問 : 破產呈請書一經提交,會否在報章上刊登廣告?
答 : 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就已提交的破產呈請書刊登廣告。在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就有關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廣告。
8. 問 : 受託人會否通知破產人的僱主?
答 : (a) 如果破產人在私營機構工作,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b)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9. 問 : 破產是否會影響破產人在若干行業的受僱情況?
答 : (a)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
(b)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他/她的僱主。
(c) 至於在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當事人應該審查他/她的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10. 問 : 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是否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答 : 根據法例,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這樣做,他也會在有需要時這樣做。
11. 問 : 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有關方面會如何處理其資產和收入?
答 : 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她的資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他/她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他/她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他/她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12. 問 : 破產人可否乘搭的士?
答 :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13. 問 : 破產人可否就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答 : 受託人通常都不會容許破產人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14. 問 : 債務人作出破產呈請後可否取得貸款?
答 : 在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後,債務人應該自制,避免作進一步貸款。
15. 問 : 破產人可否往海外旅行?
答 : 可以,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此外,破產人應在旅行前通知他/她的受託人有關其旅行安排。
16. 問 :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是否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
答 : 沒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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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的財產
17. 問 :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會否被變現?
答 : 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他/她的財產的資料或未能把他/她的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或會被檢控。
18. 問 :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他/她的財產,將會怎麼樣?
答 : 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如果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破產人或會被檢控。
19. 問 : 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當局在其破產後會如何處理該層樓宇?
答 : 一般來說,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股份。
20. 問 : 破產人的公積金將會如何處理?
答 :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須視乎個別公積金的條文而定。
21. 問 :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他/她的退休金將會如何處理?
答 : 根據一般情況,在法院發出破產令後,當局便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她。他/她可以通過公務員事務局向行政長官提交申請,要求批准領取特惠金。如獲批准,受託人將會評估他/她的家庭需要是否合理和有否結餘。如果有任何結餘,破產人便須償還他/她的債項。
22. 問 : 破產人可否購買物業,例如一層樓宇或一架汽車等等?
答 :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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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破產
23. 問 : 破產人何時可以解除破產?是否設有最短時限?
答 : 破產人若以前從未有被裁定過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以及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如果他/她以前曾被裁定過破產,有關的限期則是5年。
24. 問 :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持什麼理由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
答 :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 30A(4)條列出的理由提出反對,其中包括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未能擬備有關其周年收入及取得財產的報告等等。
25. 問 : 當受託人或債權人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後,他/她可以怎樣回應?
答 : 破產人可向法院提交抗辯書,法院將會進行聆訊。
26. 問 :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是否仍須償還債項?
答 :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