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正如你在勞工處網頁看到的資料,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應給預不少過 1 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 (如你做滿試用期)
1. 如你在 3 月 1 日遞信請辭,那在信上寫的 last date 應該是 3 月 31 日。 如你在 3 月 5 日遞信請辭,那在信上寫的 last date 應該是 4 月 4 日。
2. 正常來說,你不能在通知期內放大假的,你未放完的大假,公司應以日薪補回給你。當然,你可以同人事部傾下,有些公司會願意扣假,讓你早點離開的。例如你在 3 月 1 日遞信請辭,你便需要做到 3 月 31 日,假若你還有 5 天大假,公司在 3 月份的薪金中,應該加埋你淨下你那 5 天大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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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計算日薪 (你的大假) 的方法有以下兩種,兩種都是合法的﹕
(假設你有 $10,000 月薪,淨 5 天大假)
1. $10,000 / 31 x 5 = $1,613.-
2. $10,000 x 12 (一年 12 個月) / 365 日 x 5 日 = $1,644.- (這個計算方法是勞工處建議公司使用的)
一般來說,第二個方法是最有利員工的,因為在其他月份,你的日薪都是較第一個方法高的,除了在二月份。但這個方法只是勞工處的一個建議,一切都以公司慣用方法計算的。因此....如果公司用第一個方法,也是可以的。
注意﹕你記得要計埋自己的其他福利。計算方法必須一致,不可以人工就一種計法,大假或其他福利就另一個方法。
2007-02-28 22:32:03 補充:
第三位人兄有點不足﹕沒錯,按勞工法例所訂的通知期計算,應該是計足一個月的。但假若是 3 月 1 日早上通知辭職的話,計足一個月,最後工作日期應為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日期應為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