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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是大學追求學術發展與成就不容或缺的基本條件,是學術界普片公認的崇高指標,也是推動社會進步與省思的動力,重要性不言可喻。學術自由為教授的研究與教學提供一個基礎,使教授能夠自由的交換意見與觀念,發現並傳播新的知識,保障新的觀念被發現,好的觀念被珍惜,不好的將被淘汰,發表專業研究,並且可以做一個普通公民,這都是大學知識份子活力的泉源。因此,大學的成員,包括大學行政主管及教授們都應對學術自由的意義、內容、法律及現代趨勢有所了解。
美國自十七世紀有了大學,就有學術自由的觀念;可是真正了解、重視學術自由且普遍性的被接受是在1915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成立之後,尤其是在1940年的〝學術自由及長聘宣言〞被接受後才落實的。該宣言的四項重點是保障大學教授教學自由、研究自由、發表研究成果的自由、以及在校外講演的自由(1990年再度被AAUP確認)(the freedom to teach,research,publish and to speak extra-murally)。
學術自由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qualified right),必須符合對大學的責任及標竿。教授享受權利及盡義務以學術自律的方式來達到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是被界定在學術及知識的傳統裏,它包括習慣的學術傳統的研究,同時也包括對同事及同學的一切行為規範。學術自由並非教授有無限自由在課堂中做任何事情,或以任何方法去做研究,或是在公眾場合聲稱任何主張;其主要的關鍵在於傳授真理,追求真理及發表真理(to teach the truth,to obtain the truth,and to publish the truth)。嚴重違反倫理,如不道德的性行為等,可能被書面懲戒並存放在個人永久資料檔案中,減薪,不升級,甚至被辭退。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對行為不檢被辭退並不持反對態度,但對言論因素被辭退則相當關心。行為之外對教學、研究沒有達到預期水準、心理不正常或對學術不負責均不考慮為學術自由。
為了幫助教授們瞭解學術自由的真諦,一方面不濫用學術自由,同時也保護教授們的學術自由,很多美國大學都設立「學術自由暨職業倫理委員會」,長時期,持續性的為教授提供專業的建議及資訊,疏導或化解可能的爭議,使自由與倫理能夠兼顧。以加州州立大學為例,其委員會的職掌及成員如下:
學術自由暨職業道德委員會擬定與學術自由暨職業倫理有關的政策性建議,並於需要時,就學術自由或職業倫理有關問題向教授提供忠告性及諮詢性服務。要求忠告或諮詢的申請可經由大學議會的行政助理向學術自由暨職業倫理委員會主席提出。
教授的控訴權利,或就懲戒性、申訴性程序提出申訴的權利,不應因事先與該委員會諮商而遭剝奪。正式訴訟要求提出之前或後,該委員會為謀求非正式解決訴冤或懲戒的問題,可繼續扮演調停角色。
該委員會由五位終身職正教授組成。委員係由會議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ommittees)指派,任期五年。
校園民主是自由校風的支柱,為了維護學術思想自由,使教授們能長時期持續性的探索,創造新的知識與文明,一般企業體或行政單位一元化的決策模式是不適合於大學的,尤其是系所的設立、裁撤、學程及課業的訂定與變更等學術方面的決定,除了財務資源的考量外是應該由教授群以合議方式來主導的。此外,大學重大的決策,都需要教授、行政人員及學生依其決策內容及性質,在完善有效的制度內充分參與決策的制定。這就是美國大學行之有年大學成員共治(Share Governance)的精神所在。
校園的自由與民主是大學理想的境界,如何落實自由與民主,卻需要校園規範做基石。沒有規範和制度,自由將造成校園不安,「只要我願意有什麼不可以」的假象自由及「普選萬能」的不成熟民主將充斥校園。西方社會在強調自由民主同時,也會呼籲建立「法律與秩序」(Law and order)。社會如此,大學亦然。
2007-02-26 20:34:14 補充:
我是贊成學術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