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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的母親打算回國內居住,她可以繼續領取綜援或生果金嗎?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現行政策,領取綜援或生果金的老人每年只可離港180日。一九九七年三月社會福利署宣佈,領取綜援的老人可以申請在廣東省定居,但需符合以下資格:
(一) 為居港滿七年的香港永久居民;
(二) 年齡為六十歲以上;及
(三) 在申請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前,已連續領取綜援金達三年。
你的母親若想回國內居住,需要詳細考慮幾個問題:
(一) 如果你的母親居住在公屋單位,她一旦回國內居住,就得放棄在香港的公屋單位。即使她可以繼續領取綜援,所領取的金額將不包括租金津貼。
(二) 現時領取綜援的老人在香港可以享有免費醫療服務,在國內則不會享有免費醫療,一旦患病需要長期住院,可能會面對龐大的醫療開支。
(三) 由於香港政府尚未與國內負責機關合作制訂香港老人回國內定居的措施,老人如在國內生活適應上出現困難或面對其他問題,將可能求助無門。
如果你的母親是由於經濟上的困難才考慮回國內居住,她可以向社會福利署或志願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求助,找尋解決經濟困難的方法,而不必離開家人和自己熟悉生活環境,勉強自己回國內居住。
一些爭取老人權益的團體過去一直批評老人綜援金過低,令領取綜援的老人生活在貧窮線以下。因此,解決領取綜援的老人的生活問題的方法應該是提高綜援金、改善老人的福利,而不是鼓勵老人回國內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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