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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證 事 務 部 為 香 港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 提 供 全 面 性 的 科 學 鑑 證 服 務 , 其 範 圍 包 括 一 系 列 專 業 檢 測 工 作 , 並 就 化 驗 結 果 的 含 義 作 出 詮 釋 , 及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務 求 做 到 辨 正 、 準 確 和 有 效 率 。
法 證 事 務 部 的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 是 維 持 法 紀 的 政 府 部 門 , 而 政 府 資 助 的 單 位 , 如 醫 管 局 等 機 構 則 需 提 交 費 用 , 作 為 使 用 有 關 化 驗 服 務 的 費 用 。 此 外 , 在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檢 控 的 案 件 裡 , 私 人 或 非 公 營 機 構 , 亦 可 向 此 部 的 法 證 科 學 家 尋 求 協 助 , 費 用 則 由 所 需 成 本 來 釐 定 。 但 是 ,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 將 獲 優 先 處 理 。
此 服 務 部 分 為 刑 事 科 學 及 品 質 管 理 科 ( 內 有 七 組 別 ) 和 藥 物 、 毒 理 及 文 件 科 ( 內 有 五 組 別 ) 。
1. 刑 事 科 學 及 品 質 管 理 科
該 科 有 下 列 七 組 :
生 化 A 組
生 化 B 組
化 學 組
DNA 資 料 庫 組
親 子 鑑 證 組
物 理 組
現 場 勘 查 及 品 質 管 理 組
員 工 編 制
該 科 由 一 位 總 化 驗 師 主 理 , 其 下 七 個 組 別 都 分 別 由 一 位 高 級 化 驗 師 管 理 。過 去 十 至 十 五 年 , 各 組 的 工 作 量 , 都 大 幅 增 加 。 以 下 圖 表 顯 示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內 , 各 組 完 成 的 案 件 數 目 。
組 別 案 件 數 量
生 化 組 4,846
化 學 組 953
DNA 資 料 庫 組 5,407
親 子 鑑 證 組 3,381
物 理 組 970
現 場 勘 查 及 品 質 管 理 組 628
組 內 總 數 16,185
2. 藥 物 、 毒 理 及 文 件 科
該 科 有 下 列 五 組 :
受 管 制 藥 物 A 組
受 管 制 藥 物 B 組
法 證 毒 理 A 組
法 證 毒 理 B 組
文 件 鑑 辨 組
員 工 編 制
該 科 由 一 位 總 化 驗 師 管 理 。
受 管 制 藥 物 組 負 責 化 驗 下 列 四 條 法 例 所 涵 蓋 的 藥 物 和 化 學 品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涵 蓋 毒 品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涵 蓋 第 一 類 毒 藥
抗 生 素 條 例 : 涵 蓋 抗 生 素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 涵 蓋 用 以 製 造 毒 品 的 化 學 品
組 內 的 專 家 亦 會 勘 查 懷 疑 製 毒 工 場,搜 集 證 據 及 對 製 毒 過 程 作 出 分 析。
法 證 毒 理 A 和 B 組 的 工 作 相 同 , 工 作 是 由 三 個 小 組 負 責 : 毒 理 分 析 小 組, 尿 液 分 析 小 組 及 酒 後 駕 駛 小 組 。
毒 理 分 析 小 組 負 責 化 驗 器 官 和 體 液 , 這 些 樣 本 都 是 由 警 方 、 衛 生 署 屬 下 之 法 醫 官 和 醫 管 局 之 臨 床 病 理 學 家 所 轉 介 。 目 的 是 鑑 定 死 者 是 否 中 毒 致 死 及 協 助 調 查 懷 疑 與 毒 物 有 關 之 刑 事 案 件 。
尿 液 分 析 小 組 負 責 分 析 尿 液 樣 本 是 否 含 有 違 禁 葯 物 , 尿 液 樣 本 是 由 衛 生 署 美 沙 酮 供 服 計 劃 的 戒 毒 者 、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年 青 毒 品 使 用 者、 懲 教 署 懷 疑 吸 食 毒 品 的 罪 犯 , 或 其 他 戒 毒 機 構 所 提 供 。
酒 後 駕 駛 小 組 負 責 對 懷 疑 醉 酒 駕 駛 者 的 血 液 或 尿 液 進行 酒 精 的 定 量 分 析 。 這 小 組 是 因 應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的 修 訂 , 在 一 九 九 五 尾 所 設 立 的 。 新 例 規 定 駕 駛 者 的 血 液 和 尿 液 的 最 高 法 定 酒 精 含 量 , 超 過 這 個 含 量 即 屬 違 法 。
以 上 三 小 組 亦 為 法 庭 及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藥 物 及 酒 精 的 毒 理 和 藥 理 的 專 業 意 見 。 法 證 事 務 部 內 各 組 的 編 制 及 工 作 , 可 在 它 們 的 獨 立 綱 頁 中 看 到 。
文 件 鑑 辨 組 其 主 要 工 作 範 圍 為 :
鑑 辨 文 件 真 假 及 有 否 被 竄 改 ;
鑑 定 筆 跡 的 真 偽
另 外 本 組 亦 提 供 "特 快 服 務" , 範 圍 主 要 涉 及 緊 急 護 照 鑑 辨 。 本 組 化 驗 師 及 文 件 鑑 辨 主 任 亦 需 親 身 到 偽 證 工 場 搜 集 有 關 證 物 以 作 鑑 辨 之 用 。
政 府 化 驗 所 的 科 技 員 工 分 為 兩 種 職 系
專 業 職 系 以 化 驗 師 為 入 職 級 別
技 術 員 職 系 以 二 級 技 術 員 為 入 職 級 別
專 業 職 系 ( 化 驗 師 ) 的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如 下 :
(甲 )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頒 發 的 化 學、生 物 化 學 或 法 證 科 學 一 級 或 二 級 榮 譽 學 位,或 具 同 等 學 歷;以 及
(i) 畢 業 後 具 兩 年 有 關 的 工 作 經 驗;或
(ii)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頒 發 的 化 學、生 物 化 學 或 法 證 科 學 碩 士 學 位,或 具 同 等 學 歷;以 及
( 乙 )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和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取 得 有 效 的 及 格 成 績。
( 註:應 徵 者 如 沒 有 碩 士 或 以 上 學 歷,所 持 學 士 學 位 須 以 化 學、生 物 化 學 或 法 證 科 學 為 主 修 科 目,即 修 畢 的 學 分 或 試 卷 必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為 化 學、生 物 化 學 或 法 證 科 學。)
技 術 員 職 系 ( 政 府 化 驗 所 二 級 技 術 員 ) 的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如 下 :
( 甲 ) 香 港 其 中 一 間 工 業 學 院 化 學 科 技 文 憑 , 或 同 等 學 歷 ; 及
( 乙 ) 於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英 文 科 ( 課 程 乙 ) 及 中 文 科 成 績 均 達 E 級 或 以 上 , 或 同 等 學 歷 。
如 欲 法 證 事 務 部 職 位 , 請 留 意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的 招 聘 廣 告 , 或 查 閱 互 聯 網 上 的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 有 關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之 查 詢 及 申 請 方 法 ,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之 網 頁 內 找 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