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教導兒童的良好方法嗎?[20分]

2007-02-25 5:47 pm
「體罰」是教導兒童的良好方法嗎????????
我們應該使用體罰的方式(適度的體罰,如打手、打屁股),去懲罰做錯事的孩子嗎????????

回答 (15)

2007-02-27 8:01 am
✔ 最佳答案
It's a good question. For me, I agree that sometimes it's useful for body punishment, but sometimes we need our love to bear what he did wrong. I don't think that we just show our love from time to time when our son doing the same thing in a wrong direction frequently. Even, in Bible, you'll find that our God allows us to punish our son for fear that he'll go to hell. For my experience, the 1st time my son doing wrong, I'll give him verbal warning, it shows my love on it, but if 2nd/3rd time, I'll give him body punishment.
It seems that he's under my control but he can feel how I love him. My approach on it is the body punishment should be gradually decreased when he gradually grows up because at that time he's supposed to have understanding or be mature.
There is a good book for your question which I would like to recommend you to have a look, the name is "Sculpturing with Love----Successful Parenting" by Josephine Chiu.

2007-02-27 00:12:15 補充:
After I gave my son the body punishment, I'll explain him in detail of the reason and let him knowing that I didn't hate him, but just the behaviour I didn't like. Also he needs to know it's our family's rules that he has to obey, such as the school rules that he needs to obey.

2007-02-28 10:34:05 補充: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e book that I recommend you to read is 愛的雕琢 : 如何作成功父母 / 竹君著. which you can borrow it from the library.I remembered that one time when I lent it to my son's swimming mate's mother,she loved it very much and then bought one for herself for reference.
2007-03-10 2:41 am
It seems that a suitably long reply is the standard for choosing as the best.
2007-03-02 9:53 pm
體罰可以致命

悲劇的發生,不能單單指責為人父母者麻木不仁。社會大眾視體罰為管教行為,認為以武力可改善兒童的德行。這份對家庭暴力的謬誤和容忍,默許了悲劇的發生。中國人的傳統理念,相信「棒頭出孝子」, 「打在兒身,痛在娘心」,子女是家長的「財產」,父母有權對他們「處置」。這些專權的思想,往往成為體罰兒童的理據。

體罰的定義,是以武力令兒童遭受痛苦,以達致改正或管控兒童行為的目的,受傷並非必然結果。事實上,體罰與虐兒,往往只是一線之差。很多家長以為體罰不及虐兒嚴重,或是有別於虐待行為。但是近期所發生的悲劇,正是因為家長低估了體罰的傷害,令兩名小朋友枉送了寶貴的生命。體罰,不單是虐待行為,更足以令兒童受傷甚至死亡。

兒童權利與人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及教育措施,確保兒童在任何人仕的照顧中,皆不會受到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傷害,其中體罰亦被視為不可接受的管教行為。公約更強調,兒童既不是父母的財產,也非無助的慈善機構受助者,他們亦享有自己的權利。

冰山一角

較早時,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陳高凌博士就本港的家庭暴力問題進行首次大型隨機抽樣研究調查。在 5049名成人和 2062名12-17歲兒童所回覆的問卷中,發現約 44% 的父母曾對孩子使用體罰及身體虐待;約 32% 的父母於一年內曾對孩子使用體罰及身體虐待;約 22% 的父母於一週內曾對孩子使用體罰(附表一及二)。大約兩成一的本港家庭存在著暴力問題,當中包括虐待配偶或虐待兒童的情況。研究亦發現,單靠受害人舉報,只能處理百份之二的虐待配偶與及百份之一的虐待兒童個案(*1)。

普遍認為體罰與虐兒源自父母管教方式不善與及父母承受壓力所致。這種理解,往往忽略了體罰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問卷研究結果顯示,父母間的衝突和暴力,與虐待兒童的情況有關連。研究亦發現,抱有「家庭暴力不屬於刑事罪」,「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與及「孩子不打不成器」等想法的父母會傾向於向子女使用暴力。要制止體罰和虐待兒童的情況發生,先以法律的方式介入,繼而為家長提供支援,會是最有效防止悲劇重演的方法。
2007-02-28 1:19 am
其實, 我覺得體罰真係好難講係唔係一個正確的方法!
有無聽過 - 一樣米養百樣人...
因為每個小朋友的性格特質都不同, 接受的教育方式也不同...
可能適量的體罰真係可以幫小朋友牢記過錯..
但始終都係要因個人特質不同而調整。

我本身就無小朋友, 但係, 我仲係小朋友的時候, 我都係會受到你地所謂的體罰而長大的, 但, 我本人覺得, 教小朋友體罰一定唔係一個絕對好的方法。

好似而家咁, 我同家人的關係, 已經差到無可再差的地步.. 就是因為細個時, 佢地成日打, 總之我一見到佢地就會一係出街, 一係就走入房... 就好似係, 見到佢地好似見鬼咁驚...
但係, 最終, 我又唔係驚做錯事, 我只係驚比佢地打... 如果做錯左, 咪唔比佢地知囉..
.. 久而久之, 變得無溝通... 關係..最後就變成咁。

其實我會覺得, 最好就係, 講...
嗯.. 佢錯左, 你話佢聽錯, 跟住講返應該點做先啱, 仲要佢做返啱比你睇....
總之, 做錯就要話, 做啱就要讚..
2007-02-27 6:21 pm
No it is not.
2007-02-27 3:51 am
「體罰」不是教導兒童的良好方法,這樣會影響兒童的心理.
    
2007-02-27 2:52 am
no...no...no...no...no...no...no...no !
參考: memememe
2007-02-25 7:37 pm
我認為不可以~
因為這樣會令孩子做成反伴
我們應該用温柔的身心去對代
2007-02-25 6:11 pm
「體罰」不是良好方法,因為孩子會不開心,會再會做同樣錯事,我們可以教導做錯事的孩子不要再做同樣錯事!
參考: me
2007-02-25 6:09 pm
體罰的定義
1.鞭打:諸如手心,打臀部,打耳光。
2.維持特定姿勢:諸如罰站,半蹲,罰舉重物。
3.激烈運動:諸如罰跑步,伏地挺身 ,青蛙跳。
4.從事特定行為:諸如罰勞動服務,罰抄課文。

【明報專訊】自港英政府簽署加入《聯合國兒童公約》,承認兒童的權利後,當時的教育署便向全港學校發出指引,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罰站、打手板、打身體等任何形式的體罰,於1991年起更把體罰列廣 告

作刑事罪行。《教育規例》第58條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一經定罪可被判罰5萬元及監禁1年。該案被告則被裁定襲擊致他人受傷罪名成立。

補習社等教育團體須向教統局註冊,故受《教育規例》規管,補習社導師不得對學童施以罰企、打手掌等體罰。除了禁止教師體罰外,現時《幼兒服務條例》亦「禁止任何人(包括家長)對兒童中心內的兒童施行體罰」,但法律沒有指出在家施行體罰的

一、體罰的定義

體罰的定義,前教育部長曾智朗曾說:只要侵犯他人的身體就構成體罰。但其實,我國對體罰並未有一明確的界說,而且體罰和懲罰、懲戒,在意義上更常讓大家混 淆。體罰的定義在教育上是很難界定清楚的。因為體罰常常有挫折或羞辱等心理效果伴隨,在教育上有人主張應該把輕微體罰但卻對受罰者造成重大不良心理影響的 情形,也納入體罰的範圍。例如,罰站一分鐘可能不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是,如果是在全校師生面前罰站,或者對身體殘障者命其罰站等等。雖是同樣的行為, 但是在體罰的認定上,可能就會因人因情形而異。

像教師的懲戒行為,常被社會各界解讀成教師對學生的體罰,因而對於應否賦予懲戒權爭論不休,且焦點集中在體罰問題的利弊上。然而體罰不過是屬於懲戒行為中的一種事實懲戒方式,教師懲戒權不應與體罰行為劃上等號。
就廣義的事實懲戒而言,涵蓋的是教師為了利於教學以及達到教育學生之目的,有權使用各種方法,其目的均在使學生經由教師懲戒之手段學習到生活上或學習上良好行為。則教師使用懲戒方式以達教學或教育之目的,應屬於教學方式之一種
何謂懲戒學理上頗多探討,本文在此定義為:乃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之謂。可分為事實行為之懲戒,如訓 誡、叱責、罰站、罰值勤(日)等。法律行為之懲戒,如退學、休學、警告等是。此係教師合法之權限,如逾越合理而必要之範圍,即應認係體罰,如長時間的罰 站、保持特定的姿勢等。
因此體罰則屬懲戒、懲罰之一種方式,根據 Walker & Shea (1988)的解釋,懲戒的方式有二:
一、當某行為發生後,加給一種總不愉快的嫌惡刺激 (aversive stimulus),這種嫌惡刺激可能是身體方面的懲罰,如:責罵(scolding),譴責(reprimand)。
二、適宜除兒童的某一些目前擁有且想要的事物。如:不予下課。即每當不受歡迎行為出現,及時消除正增強物,使個體不再犯,即所謂『隔離』(time out from positive reinforce)。
以往國內體罰的定義如下:

林金悔 (民66 ) 對我國小學教師體罰界定:『凡具有懲罰性質的訓練行動,且蓄意直接或間接引起受罰者身體上的痛楚者,皆視為體罰。』此定義體罰方式,直接或間接;而為指出體罰目的。
楊守全,王正偉79(民)體罰是:『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學生所為之使學生直接或間接的感到生體上的痛苦的懲戒行為。』
秦夢群(民78)體罰是:『學生因不當行為,而導致校方對其身體上的懲戒行為。』
陳榮華等(民69;民80)體罰:『對於為規範過的學生或子女給予身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的一種懲罰方式,其目的在於促使被體罰者能改變行為。』說民體罰是懲罰方式之一,且指出其目的;同時含意範圍較廣。但是『極度』是否有其必要,值得商榷。
而國內研究學者陳榮華等(民69,民80)以及林文英(民81)調查國內教師體罰的認知經驗中,體罰方式大抵可分為四類:
1.鞭打:諸如手心,打臀部,打耳光。
2.維持特定姿勢:諸如罰站,半蹲,罰舉重物。
3.激烈運動:諸如罰跑步,伏地挺身 ,青蛙跳。
4.從事特定行為:諸如罰勞動服務,罰抄課文。

因此,國內教育界對體罰的定義,大致有下列數種:
1.對於違規犯過的學生或子女給予身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的一種懲罰方式,其目的在於促使被體罰者能改變行為;
2.出以手腳或使用器具以造成肉體上的痛苦;
3.凡直接間接使兒童感受痛苦,妨礙其身體發育或傷害其心理健康的懲處。
4.為了報復學童所犯的錯而懲罰之。
5.在教育實務上,教育部從未對體罰明白宣示範圍、意義或態樣。雖然教育主管機關長官總會在體罰事件後一再重申禁止體罰的政策,從其談話中我們仍然無法推 知教育部對體罰的認知;在各項調查中,教師或學生所認知的體罰經驗中,其方式大致上有責打、維持特定姿勢、激烈運動、從事指定作業等。
而國外方面對體罰的探究,則多半傾向於行政當局的認定方式,試舉例如下:

1.Bauer等人認為,『使小學生或小孩感受到身體上的痛苦以作為犯錯的懲罰者就是體罰』。
2.Macarthy&Cambron-McCabe認為:『賦加在身體上以改正行為的懲罰者。』
3.McCarthy及Cambron(1986)將體罰界定為『為了修正行為,鞭打在身體上的懲罰。』
4.Elord(1983)所下的定義:『賦予教師接觸學生身體,產生疼痛的一種懲罰。』
5.瑞典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對體罰的認定是,使用力量(force)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的強制矯正行為。
6.日本的學校教育法第十一條但書是禁止體罰的規定。對此,法務府發佈行政命令對體罰的範圍、態樣予以具體例示。其中包括了以對身體的侵害為懲戒的內容, 如毆打、踢等都屬之。更甚者,凡可能造成身體上痛苦的懲戒,如半蹲、罰站等保持長時間特定姿勢,也屬體罰,但須視情形而定。後來,法務府再進一步說明,不 許上廁所、吃飯時間不允許吃飯而留在教室;不讓遲到的學生進入教室上課:上課中,因為學生怠惰或吵鬧,把學生趕出教室;強迫學生寫自白書或供詞;因遲到或 怠惰增加掃除的輪值次數是可以的,但卻施以不當的差別待遇和過份苛酷等,以上皆是體罰而為學校教育法所禁止。
7.體罰禁止與否,由各洲的立法決定,茲以華盛頓特區為例。體罰是針對學生顯著的犯規行為施加身體上的處罰,或者為了矯正學生的行為、思考、態度而行使身體上的懲罰。
8.英國的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No.2) Act 1986)對體罰的解釋是對兒童身體上的處置,如鞭打。

綜觀上述,體罰方式並未明確界定應以『暴力』為要素。且不認為責罵或隔離為體罰。而Bauer et al.(1990)所界定的體罰為『使小學生或小孩感受身體上的痛苦以作為犯錯的懲罰。』頗能簡要的表達以上各定義,以生理上的痛苦為要件,不以處罰方式 的直接或間接為必要,亦不以暴力為基準。

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在台灣是以行政命令明文禁止,但未對體罰有明確界定,也未對施行方式細家區分。一般教師、父母對體罰定義的認知,依國內學者陳榮華 等(民69,民80)以及林文瑛(民81)的調查研究如上所述,偏重以懲罰的『結果』認定體罰,即達到生理上的痛苦為要件,其處罰的方式不以直接、間接為 必要,諸如前述的鞭打、維持特定姿勢、激烈運動、從事特定行為等方式,均是體罰。
因此,在本報告中,體罰係指:懲戒之內容係直接以受懲戒人之身體為對象。亦即以侵害身體為懲戒之內容或予被懲戒者身體肉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不以有形力為限。如長期間端坐或站立等亦是。
2007-02-25 5:55 pm
其實我覺得唔係太好~~正間搞到啲兒童又乜症乜症就唔係幾好囉~~
對佢地心理上都有好大既損傷~~
我覺得教導兒童既最好方法係應該用溫柔既言語去話畀佢地呢樣野要點做~~
我見到一啲小朋友至細畀人打到大 , 搞到好瘦好瘦又冇乜力 , 社交開係亦都會差好多~~
不過如果真係頂佢唔順既話先要拖小小既體罰 , 例如 拉住佢兩邊面 拉住一分鐘左右~~


收錄日期: 2021-04-12 19: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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