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應該去入境事務處辦理補領手續:
手續:
(1)遺 失 、 損 滅 、 損 壞 、 污 損 身 份 證 或 需 更 改 登 記 資 料:
(a) 因 遺 失 、損 滅 、 損 壞 或 污 損 而 須 補 領 或 更 換 , 應 在 14 天 內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
(b) 更 改 登 記 資 料 ,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手 續。
(c)18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申 請 身 份 證 , 凡 進 入 香 港 及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的 成 年 人 ,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在 海 外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而 獲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新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取 代 在 海 外 獲 簽 發 的 身 份 證 。
年 齡 介 乎 11 至 17 歲 並 已 獲 發 身 份 證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 均 須 在 其 18 歲 生 日 後 的 30 天 內 親 身 申 領 新 身 份 證 。
(d) 不 足 18 歲在 其 11 歲 生 日 後 30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申 請 表 格 ROP 1 及 其 他 有 關 表 格 可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的 查 詢 及 聯 絡 組 及 所 有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索 取
預 約 服 務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設 有 派 籌 制 度 , 各 辦 事 處 的 派 籌 數 目 會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為 節 省 輪 候 時 間 , 請 選 用 預 約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服 務 網 址 :
http://www.esd.gov.hk/
電 話 預 約 熱 線 : 2598 0888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到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取 當 日 的 籌 號 , 以 便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惟 需 視 乎 當 日 有 否 剩 餘 配 額 。
新 抵 港 人 士登 記 時 須 出 示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香 港 居 民 登 記 時 須 出 示 :
兒 童 身 份 證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 或
如 申 請 人 從 未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 則 須 出 示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補 領 已 遺 失 / 損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滿 18 歲 人 士 所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領 事 、 領 事 館 職 員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主 任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人 員 和 他 們 的 配 偶 及 受 供 養 子 女 所 獲 發 的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凡 因 須 改 動 內 容 或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而 申 請 補 領 身 份 證 , 須 付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所 訂 的 徵 收 費 用 。
一 般 申 請 / 換 領 身 份 證 的 程 序
申 請 人 抵 達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 到 接 待 處 領 取 籌 號 及 申 請 表 格 。 如 申 請 人 已 預 約 了 辦 證 時 間 , 請 告 知 接 待 處 職 員 有 關 預 約 時 段 及 預 約 密 碼 或 出 示 預 約 確 認 通 知 書 。
因 須 改 動 身 份 證 上 的 內 容 或 因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而 申 請 換 領 / 補 領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人 , 需 在 繳 費 處 繳 交 費 用 後 , 才 可 獲 發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
註 ﹕ 上 文 所 述 乃 一 般 申 請 / 換 領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程 序 會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而 不 盡 相 同 。
領 取 身 份 證
申 請 人可 在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上 印 有 的 領 證 期 限 內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證 , 屆 時 必 須 交 還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
申 請 人 親 身 來 領 取 他 / 她 的 身 份 證 。 本 處 職 員 會 要 求 他 / 她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掃 描 器 上 ,以 確 定 智 能 身 份 證 內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如 申 請 人 欲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身 份 證 , 可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時 通 知 登 記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權 表 格 , 或 提 交 書 面 授 權 書 。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超 過 18 歲 。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出 示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申 請 身 份 證 的 收 據 ; 及
申 請 人 的 書 面 授 權 書 及 有 關 其 簽 署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授 權 表 格 。
當 申 請 人 從 代 領 人 處 收 到 身 份 證 後 , 他 / 她 必 須 盡 快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自 助 服 務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閱 讀 機 , 確 定 儲 存 於 智 能 身 份 證 上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儲 存 在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這 項 確 認 程 序 必 須 由 申 請 人 親 身 按 熒 光 幕 的 指 示 進 行 。
各分處地址:
查 詢 一 般 資 料
電 話 : 2824 6111
傳 真 : 2877 7711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1) 港 島
地 址 :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8 樓
電 話 : 2824 6111
(2)九 龍
地 址 :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3 樓
電 話 : 2150 7933
(3)觀 塘
地 址 : 海 濱 道 123 號 九 倉 電 訊 廣 場 地 下 商 場 25 至 35 號 及 43 至 45 號 舖
電 話 號 碼 : 2755 9545
(4)火 炭
地 址 : 樂 景 街 2-18 號 銀 禧 閣 商 場 四 樓 405 及 406 號 舖
電 話 : 2653 3116
(5)- 元 朗
地 址 : 西 菁 街 23 號 富 達 廣 場 地 下 B 舖
電 話 : 2475 4114
查 詢 一 般 資 料
電 話 : 2824 6111
傳 真 : 2877 7711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1)各分區辦事處服 務 範 圍:
(一) 為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二) 為 初 次 抵 港 人 士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 經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人 士 及 持 有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初 次 抵 港 人 士 除 外 )
(三) 為 因 身 份 證 殘 破 或 遺 失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辦 理 補 發 身 份 證 申 請
(四) 為 獲 准 更 改 其 居 留 身 份 後 的 人 士 辦 理 換 領 身 份 證 申 請
(五) 辦 理 更 改 身 份 證 登 記
(六) 辦 理 申 領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七) 接 受 及 辦 理 與 入 境 事 務 申 請
各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都 設 有 一 套 派 籌 制 度 。 申 請 人 必 須 領 取 到 當 日 的 籌 號 才 可 以 辦 理 手 續 。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使 用 24 小 時 預 約 系 統 , 預 約 兩 星 期 內 的 申 請 身 份 證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
http://www.esd.gov.hk
電 話 預 約 : 2598 0888